为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对医保部门公开工作的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医保部门的权利,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医保部门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社会评议的主体和对象
社会评议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县医保局负责社会评议工作的具体实施。社会评议的对象为医保系统各单位。
二、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依照《条例》的规定,评议内容包括:
(一)医保部门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二)医保部门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
(三)医保部门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医保部门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五)医保部门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六)医保部门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七)医保部门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医保部门公开服务;
(八)医保部门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医保部门;
(九)医保部门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收费。
三、社会评议的时间
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医保部门公开社会评议工作。
四、社会评议的方式
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代表评议相结合的方式一年一次定期进行。可通过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进行网上评议,也可委托媒体或组织进行问卷调查;代表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采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评议。
五、社会评议的结果和运用
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汇总后向全县医保系统公开发布并作为被评议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社会评议活动由县医保局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