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事项简述:《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办理材料:社会保障卡、出院小结
办理方式:窗口办理
办理时限:法定时间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办事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机构及地点:户口所在地村或社区
咨询查询途径:0564-7060039
监督投诉渠道:0564-7356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