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402-00018 信息分类: 其他,其他
内容分类: 职责权限依据 发文日期: 2024-02-29 10:07:37
发布机构: 金寨县医疗保障局 生成日期: 2024-02-29 10:07:37
来源单位: 金寨县医疗保障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金寨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
文  号: 词:

金寨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

2024-02-29 10:07 来源:金寨县医疗保障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金寨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务实举措,促进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预防和减少行政执法错案发生,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错案,是指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做出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案件。

第三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机关是金寨县医疗保障局。局监督稽查股具体承担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的调查、认定和追究职责。

第四条 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

(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原则;

(三)责罚相当原则;

(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以下案件,经调查属实的,界定为错案:

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案件;

行政复议决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行政执法案件;

经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调查认定存在错误的案件;

在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错误案件;

因投诉、举报,经调查认定存在错误的案件。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故意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实施处罚的;

(二)行政执法人员无《行政执法证》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执法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

(四)违法实施强制措施,造成行政处罚相对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五)其它应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 局监督稽查股是落实我局行政执法案件错案责任倒查追究问责制度的责任部门,主要负责我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对我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机构和责任人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错案责任人员可以免予或从轻追究责任:

(一)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过错或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原因造成错案且执法人员没有过错的;

(二)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及时纠正的;

(三)发现错误后主动及时纠正,未造成后果的;

(四)其他可以免予或从轻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 执法人员坚持错误、放任危害后果发生或者阻碍调查人员履行职责的,应从重处理。

第十条 执法错案责任的追究程序:

(一)立案。出现本制度第五条的情况之一的,局监督稽查股应当及时立案。

(二)调查。立案后,应当及时报局主要负责人,由局主要负责人指派人员及时组成调查组展开调查,可以采取调阅有关案件材料、询问执法责任人、了解核实有关情况、询问行政相对人等方式进行。被调查执法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支持调查工作,提供有关事实、证据资料,不得提供伪证或利用其他手段阻碍调查工作。

(三)追究。根据调查结果,认定错案性质、责任人后,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后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如涉嫌违纪违法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如认为调查组的处理决定事实不清或处理不当的,应当责令重新组织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责任追究的种类和方式:

情节和危害后果较轻的,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和危害后果较重的,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或者调离执法队伍;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追究相关执法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被追究人员对处理事实、决定不服的,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也可以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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