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医保部门依申请公开办理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咨询和受理
(一) 咨询受理
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县医保局信息公开咨询电话号码、办公地点、邮寄地址,金寨县医保局确定专人负责政务公开受理咨询。
(二) 申请受理
1.书面申请
申请人邮寄给县医保局的公开申请,由办公室签收登记后,按办理流程办理。
2.网上申请
县医保局安排专人每天登录县政府网站查看网上申请,下载打印申请资料,呈分管领导批办。
3.口头申请
申请人口头申请的,有关工作人员要指导申请人填写《医保部门公开申请表》并签名或盖章,转交分管领导批办。
所有向县医保局提交的公开申请,在1个工作日内,登记并报分管领导批办。
二、领导批办
1.所有申请须经分管负责人批办;
2.该负责人因公外出等原因无法批办的,由其他领导批办。
三、科室承办
1.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
2.需要其他部门协助办理的申请,转送相关部门。根据领导批办意见,各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拟答复意见(附完整的附件材料);
承办部门确因工作需要以及其他原因需要延长办理期限,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并书面报备县政务公开办,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3.重大复杂的申请公开事项,视情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会商研究,提出答复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4.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医保部门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5.申请公开的医保部门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四、审批流程
部门拟答复意见经部门正式反馈后,报分管领导审批。敏感信息或重要信息公开需报主要负责人审定。
五、申请答复
经批准后的答复意见由办公室统一制文,按申请人的指定形式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申请资料和办理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由办公室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
六、行政复议与诉讼
涉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依申请公开,按《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金寨县医保局依申请公开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