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形式,各科室应加强组织领导,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负责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日常工作。办公室将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人员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基本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 各股室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三)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六)本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及职责情况;
(七)本部门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监督途径和联系方式;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时间
(一)公开栏、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二)政府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必要时,可以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政府有关会议;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 各股室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 对于属于主动公开的重大政府信息,需要以县政府名义或本部门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本制度由县医保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