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救助的对象包括哪些人员?
答:医疗救助的对象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虽不符合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或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
2.救助对象分类资助参保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医疗救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给予80%-90%定额资助。过渡期内,返贫致贫人口给予70%-80%定额资助,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50%定额资助。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进入保障年度后新认定为救助对象的不再追补资助。
3.救助对象的基本医疗保险是如何规定的?
答:基本医疗保险全面实行公平普惠政策,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全体参保人员,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均享受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救助对象的大病保险是如何规定的?
答: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较普通参保人员起付标准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
5.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救助对象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转诊异地就医(急诊、抢救除外)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给予救助。年度内动态新增加的救助对象在身份认定前当年内个人自付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可依申请追溯给予相应救助。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