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寨县沪金矿业有限公司)

2018-07-01 00:00作者:办公室来源:环保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金寨县沪金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085243609E(1一1)  

地址:金寨县双河镇石材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汪自华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1. 我县环境监察人员于2018年 6月20日对金寨县沪金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察,监察过程中发现该公司矿山沉淀池建设不规范,未采取防渗漏、防流失措施,废水通过渗坑渗漏外排                     

2.  /  

2018年6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图片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6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金环罚告字〔2018〕2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罚款。   

限于接到本通知决定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

收款银行:金寨县农村信用联社(红石分社)

户名:金寨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2.  /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起向六安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金寨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寨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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