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环境保护局关于金寨中海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寨中海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3227670010(1-1)
法定代表人:彭海
地 址: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北十路与西二路交叉口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8年3月22日金寨县环境监察大队进行污染源现场监察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工程渣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上事实,有2018年3月22日《金寨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书证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4月 16日以《金寨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金环罚告字〔2018〕10号)、《金寨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金环罚听字〔2018〕1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佰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 款 人:金寨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开 户 银行:金寨县农村商业银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安市环境保护局或金寨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