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寨县开心沙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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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雷成国
地 址:金寨县现代产业园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8年11月14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18年11月14日《金寨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现场照片,书证等证据为凭。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我局于2018年11月14日以《金寨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金环罚听字〔2018〕3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 款 人:金寨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收款人账号:20000074281610300000018
开 户 银行:金寨县农村商业银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或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