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促进户外广告设置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坚持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布局合理、有偿使用、亮化美化的原则。户外广告的内容应真实、合法,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三条 凡在我县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利用街道、城市道路、广场、车站、码头等建筑物、构筑物或城市空间资源设置的各类广告;
(二)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商场等设置、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四)利用气球、飞艇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五)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
第五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管县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县工商、住建、公安、交通运输、财政(国资委)、物价、消防、通信、供电、安监、公路、气象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县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户外广告的设置
第六条 县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和城市公共绿地的;
(三)影响交通,妨碍生产、生活及生命财产安全的;
(四)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的;
(五)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六)利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点建筑控制地带的;
(七)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
(八)利用我县标志性、代表性、象征性、纪念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九)在禁止的其它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的。
第八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申请应载明户外广告的设置单位的名称、设置地点、设置时限和具体位置,以及设置的形式、规格和数量等;
(二)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表;
(三)申请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设置场地、位置使用权证明或者设置权取得证明;
(五)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及周边环境的实景效果图;
(六)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和在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技术和安全证明;
(七)在建筑物立面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消防部门审查意见;
(八)代理他人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经营资质证明及广告发布合同;
(九)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材料;
(十)设置公益性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县宣传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材料。
第九条 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自受理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特殊情况可以延长批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
20个工作日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同意,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申请人的申请需要提交县规划委员会研究的,审批期限相应延长。
第十条 经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批准后,申请人到县工商局办理广告内容审查登记手续。
户外广告登记后60日内未予发布的,登记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制定具体施工方案,并提交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安全设计评估报告,经相关部门审定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 户外广告资源管理
第十二条 利用县城市规划区重要区域、主要道路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施等公共产权资源和城市空间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三条 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在公共产权资源和城市空间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经营使用权;在非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规划及相关要求,并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批准。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经营使用权出让期限不超过5年。使用期限内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使用权。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经营使用权的出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市容维护与管理。
第四章 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批准和登记的地点、内容、形式、规格、时间、效果图等进行设置和发布,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照原审查登记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经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批准继续设置的,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应当立即拆除。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需要延长时间或者变更登记的,应提前30日向原批准和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变更手续。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必须拆除的,有关部门应提前60日通知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有关部门应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实行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做到安全可靠、功能完好。广告设置单位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管理;户外广告设施出现安全隐患、残缺破损、文字图案不全,灯光显示不完整等情形的,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拆除。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加强户外广告设置情况巡查、监管。
第二十条 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者应按规定发布公益性户外广告,且公益性户外广告的比例不得低于其发布广告总数的10%。
第二十一条 举办大型文化、招商、体育等活动,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广告发布者应当于活动结束时自行拆除。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审验内容包括设施安全、年度管理记录、公益性广告发布情况、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标识和登记证号等。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发布的通告、布告、公告、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张贴的各类小型便民广告,应当在指定的张贴栏发布。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未定期维护保洁、影响公共安全和城市容貌的,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责令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和个人限期加固、修饰、保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因质量问题引发倒塌、脱落、漏电、火灾等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
(一)未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或者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并依法处以罚款;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罚款。
(二)未按批准的位置、设置形式、规格和数量要求以及超出时限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罚款。
(三)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广告的,依照《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纠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县乡、镇集镇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金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县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10月30日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金寨县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