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 号 |
权力类型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其他权力 | 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 |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中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设立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其他权力 |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设立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 | 其他权力 |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审查 |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2、《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具体使用、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设立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