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 ||||||||
申请条件 |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1)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3)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 (4)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 |
办理方式 | 通办范围 | 结果送达 | |||||||
上门办理 | 网上办理 | 移动办理 | 自助办税终端 | 同城通办 | 省内通办 | 全国通办 | 窗口送达 | 网上查询 | 邮寄送达 |
√ | √ | √ | √ | √ | √ | √ | √ | ||
办理材料 | 资料名称 | 填报须知 | 必报资料 | 条件报送资料 | 留存备查 |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 1.网上办理时,上传原件的电子件,在线填写(或上传)对应表单;
2.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免填单的资料直接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
√ | |||||||
身份证件原件 | 自然人 | √ | |||||||
加盖开具单位的相关业务章戳的“成交过户交割凭单”或“过户登记确认书” | 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后,需要换开税收完税证明 | √ | |||||||
记载车船税完税情况的“交强险”保险单复印件 | 通过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后,需要换开税收完税证明 | √ | |||||||
记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完税情况的利息清单 | 储蓄机构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后,需要换开税收完税证明 | √ | |||||||
办理时限 | 纳税人办理时限 | 无 | |||||||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
结果名称 | 是否收费 | 到现场次数 | 网上办理深度 | 免填单 | |||||
结果样本 | 否 | 0次 | 四级 | 否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8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8 号修改)第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628号) |
||||||||
备注 | 全国通办是指针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企业,在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的前提下,税务机关将对符合全国通办条件的事项提供不受区域限制的全国办税服务。 |
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