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

2021-09-03 20:09来源:金寨县教育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六安市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和《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进一步推进我县农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简称营养改善计划),根据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实施好贫困地区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

二、目标任务

实现营养改善计划全覆盖,为全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有效改善学生的营养状况。

三、资金筹措与管理

(一)补助基本标准为营养改善覆盖范围内的学生每生每天4元,学生全年在校就餐天数暂按195天计算,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二)鼓励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捐资捐助,在县政府统筹下,积极开展营养改善工作,并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三)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运转经费、食堂从业人员工资、食堂设备采购等资金额度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对因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增加的工作量,县财政结合实际给予适当补助。“4+X”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支付。

(四)营养膳食补助资金要全额用于改善学生营养,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应遵循“专款专用、及时结算、年度平衡”的原则,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财政部门应将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教育部门应将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查。学校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监管,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六)教育部门结合现有学籍管理平台,通过营养膳食补助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补助标准、受益人数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

(七)坚持食堂自办自管,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落实校长陪餐制度(费用自理)。

(八) 营养改善计划项目学校应全部实行食堂供餐,根据实际就餐人次分月申报膳食补助资金。

(九)县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组办公室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数等信息。试点学校应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带量食谱,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四、政策宣传

努力营造实施营养改善的良好舆论氛围。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准确、深入宣传这项利民政策,提高社会对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宣传膳食费用共担机制,推动“4+X”供餐,切实提高供餐质量。开齐健康教育课程,普及营养科学知识,树立科学的营养观念,养成健康的饮食习惯。提高营养配餐能力,促进科学合理供餐,使广大群众拥护这项民生工程。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和保障体系建设。县政府是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县营养改善计划领导组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实施,督促各成员单位严格履行职责。切实落实粮油等大宗食品“四统一”招标采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好食堂建设和设施设备配备;市场监管、卫生、公安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和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直属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负责营养改善计划具体工作落实和日常监管,规范操作,保证各个环节的食品卫生安全。充分发挥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管理作用。

(二)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组具体负责推进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级、各部门、学校和有关企业(个人)要明确职责、落实任务、责任到人。

(三)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行重点督查、定期巡查、不定期抽查,学校开展自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促进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

(四)对有关部门和试点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办法由金寨县教育局、金寨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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