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 |
项目名称 |
行政处罚对象类别 |
行政处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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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违反法律 |
处罚依据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 |
2021.9.18 |
产业园东山精密项目一期 |
个人 |
张成银 |
安徽东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建造师张成银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金住建罚字﹝2021﹞第19号 |
2021-10-9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
2021.10.12 |
汇玺学府壹号院一标段 |
企业 |
安徽飞亚建设工程有限 |
安徽飞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学府壹号院一标段施工过程中未按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检测和安全巡视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
金住建罚字﹝2021﹞第20号 |
2021.10.25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壹万贰仟贰万元整(¥12000元) |
2021.10.12 |
汇玺学府壹号院一标段 |
企业 |
安徽同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安徽同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学府壹号院一标段施工过程中未按规定编制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金住建罚字﹝2021﹞第21号 |
2021.10.25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壹万贰仟贰万元整(¥12000元) |
2021.10.12 |
汇玺学府壹号院一标段 |
个人 |
汪军 |
安徽飞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汇玺学府壹号院一标段项目施工单位,存在未对危大工程实施施工检测和安全巡视的行为,作为项目负责人,负有责任。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
金住建罚字﹝2021﹞第22号 |
2021.10.25 |
处罚款壹仟伍佰元整(¥1500元) |
2021.10.12 |
汇玺学府壹号院一标段 |
个人 |
马强元 |
安徽同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学府壹号院一标段监理单位,存在未按规定编制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的行为,作为项目总监,负有责任。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金住建罚字﹝2021﹞第23号 |
2021.10.25 |
处罚款壹仟伍佰元整(¥1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