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金寨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寨县耕地保护补偿激励及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2-01-19 10:52来源: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金自然资202221

 

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徽金寨经济开发区(金寨现代产业园区)管委: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对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补偿激励,调动各乡(镇)、村耕地保护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现将《金寨县耕地保护补偿激励及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金寨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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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县耕地保护补偿激励及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对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补偿激励,调动各乡(镇)、村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根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田长制意见》(皖发〔202123号)及《安徽省耕地保护补偿激励及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皖自然资耕〔20213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是指依据各乡镇年度耕地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综合考虑各乡(镇)、村“田长制”工作、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耕地卫片监督等工作情况,对成效突出的乡(镇)、村,给予专项资金补偿激励。

全县每年原则确定3个乡(镇)、10个村作为县级激励对象(不含省、市级激励对象)。

第三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适时对各乡镇上一年度耕地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定,并结合省、市级补偿激励对象名额分配计划,组织评价推荐省、市级受补偿激励乡(镇)、村名单,然后再统筹确定县级补偿激励乡(镇)、村名单,并报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进行公示并公布。

第四条 县级耕地保护补偿激励专项资金从县级留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统筹安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提出下年度县级耕地保护激励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对耕地保护激励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问效;县财政局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报的预算建议进行审核后,列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在评价推荐确定省、市、县三级耕地保护补偿激励的乡(镇)、村时,应充分结合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并侧重考量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保护效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村,不得被评价推荐确定为省、市、县三级补偿激励对象名单。

(一)辖区内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补充耕地任务(包括落实县级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等主要指标有一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

(二)辖区内因耕地保护不力受到县级及以上约谈或问责的;发生县级以上典型案件挂牌督办的;被确定为执法重点管理或信访重点管理乡镇的;有经主流媒体披露,经查实确有较大国土资源违法违规事实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辖区内耕地保护专项活动及违法占用耕地整改推进不力的;

(四)辖区内在各级巡视(巡察)、审计、耕地保护专项督察中,被指出耕地保护的问题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

(五)“田长制”工作开展过程中,未履行工作职责,未建立健全管护队伍开展日常检查巡查的;

(六)存在违法建设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问题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

(七)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不力,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

(八)设施农用地管理不到位,存在违法违规用地,在设施农用地的使用期满后未按要求督促复垦到位的;

(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印发后,新增的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未整改到位的;

(十)耕地卫片监督和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指出问题未整改到位的;

第六条 耕地保护补偿激励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及保护;

(二)为保护耕地进行的土地平整、新建农田水利设施、机耕道路等提高灌溉保证率和耕种便利度的配套设施;

(三)补充耕地项目的地力培肥,沟、渠、路等配套附属设施的管护与修缮;

(四)耕地保护相关的其他支出。

其中受省、市、县补偿激励的乡(镇)政府应将不低于补偿激励专项资金的50%用于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耕地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 耕地保护补偿激励专项资金“谁使用、谁负责”。乡(镇)要制定补偿激励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将专项资金细化到具体项目,在每年报送推荐确定省、市、县三级补偿激励对象名单时一并报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上一年度专项资金超出使用范围的,取消项目所在乡(镇)两年受补偿激励资格。受补偿激励的乡(镇)、村要将补偿激励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列入政务信息公开事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对受到县级激励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通报表扬和资金激励。对受县级激励的每个乡(镇)政府给予20万元资金激励,对受县级激励的每个行政村给予10万资金激励。激励标椎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予以适时调整,具体调整周期与幅度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要对拨付到县的省、市级和本级安排的耕地保护补偿激励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加强监管,及时拨付到补偿激励的乡(镇),确保专款专用。严禁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超范围分配使用资金。

第十条 耕地保护补偿激励专项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年度预算时,按预算绩效管理程序编报耕地保护补偿激励专项资金整体绩效指标(见附件),主要分为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具体包括与任务相对应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满意度等,可根据绩效管理需要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对上一年度耕地保护激励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根据需要可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部门绩效评价,加强监控和评价结果审核与应用,并及时报县财政局。绩效自评、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和结果应依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县财政局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耕地保护补偿激励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对各乡(镇)、村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使用、管理专项资金,自觉接受审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耕地保护补偿激励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在使用耕地保护补偿激励专项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21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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