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2年第一季度行政处罚结果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违法行为类型 |
罚款金额(万元) |
金自然资罚[2021]61号 |
当事人未经用地审批,擅自超出用地报批范围,且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进行非农业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金寨县青山镇人民政府 |
1.责令退还违法超占的607平方米集体土地;2.限期于2022年1月13日前拆除在超占土地上新建的308平方米房屋,恢复土地原状。 |
2022.1.6 |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违法占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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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自然资罚[2022]2号 |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将工程剩余石料对外出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
叶*巨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3.处以罚款800元。 |
2022.1.17 |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违法转让 |
0.18 |
金自然资罚[2022]3号 |
当事人未经批准在麻埠镇响洪甸村隆进组非法开彩山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舒*祥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破坏的山体进行恢复治理;没收违法所得24000元;3.处以违法所得50%罚款计12000元 |
2022.3.3 |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违法开采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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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自然资罚[2022]5号 |
当事人以帮他人修缮、加固村级道路护坡驳岸为由,未经批准擅自在古碑“中河水库”工地渣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块石)约50吨,拟用于水泥路护坡驳岸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宋*荣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非法开采的约50吨块石(折价2500元);3.处以违法所得50%罚款计1000元 |
2022.3.14 |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违法开采 |
0.1 |
金自然资罚[2022]6号 |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将工地的石料3车次(约110吨),转运至白塔畈粉坊路工程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储*兵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赔偿损失1650元;3.处以罚款800元 |
2022.3.21 |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违法开采 |
0.245 |
金自然资罚[2022]7号 |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将工地的石料5车次(约200吨),转运至白塔畈其朋友家垫路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孙*勇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赔偿损失3000元;3.处以罚款1400元 |
2022.3.21 |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违法开采 |
0.44 |
金自然资罚[2022]8号 |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将工地的石料1车次(约66吨),转运至白塔畈其朋友家垫路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郑*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赔偿损失1000元;3.处以罚款400元 |
2022.3.21 |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违法开采 |
0.14 |
金自然资罚[2022]9号 |
当事人以施工现场无处堆放为由,未经批准擅自将工程产生的渣石外运527吨至裕安区江家店镇异地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尹*宏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赔偿损失13175元;3.处以罚款5000元 |
2022.3.23 |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违法开采 |
1.8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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