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寨县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自然资〔2022〕185号
安徽金寨经济开发区(金寨现代产业园区)自然资源分局,各乡镇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服务中心,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金寨县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7月11日
金寨县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执法效能,贯彻执行“源头防控,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执法监察工作方针,做到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处置”,促进全县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工作依法组织、有效开展,切实履行“保护资源、保障发展”职责,根据自然资源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巡查,是指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乡镇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服务中心(金寨经济开发区自然资源分局)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报告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全县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工作实行“巡查+督查”的组织管理模式。即乡镇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服务中心(金寨经济开发区自然资源分局)组织实施辖区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工作;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组织实施县级层面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和全县巡查督查工作。
第四条 全县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和动态巡查督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落实及时掌握、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及时报告、及时查处要求。
第二章 巡查职责分工
第五条 乡镇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服务中心(金寨经济开发区自然资源分局)为辖区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工作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动态巡查工作,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所辖区域动态巡查工作负总责。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为县级层面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工作主体,在乡镇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服务中心(金寨经济开发区自然资源分局)动态巡查基础上,适时组织全县主干道、乡镇集镇、矿山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区的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其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全县动态巡查工作负总责。
第六条 组织实施动态巡查时,应当明确重点巡查区域和一般巡查区域、巡查责任人员、巡查路线、巡查时段、巡查频次、巡查责任追究;应当落实自然资源巡查“四个一”要求,即一张巡查路线图、一份巡查职责、一份巡查记录和一个被巡查单位证明人;应当坚持对巡查人员的日常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每月23日前向县自然资源局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局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应全力配合巡查主体组织动态巡查。巡查主体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认定有困难的,可函告有关业务科室要求出具相应说明或者组织会商。有关业务科室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说明,说明内容包括符合规划、用地报批、土地收储、权属争议、发证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三章 巡查方式和范围
第八条 巡查工作分为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两种方式。
全面巡查是指对巡查区域实行全覆盖的巡查方式。
重点巡查是指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多发时段和高发区域实行有针对性的巡查方式。
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乡镇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服务中心(金寨经济开发区自然资源分局)每月实施4次全面巡查,并结合实际不定期实施重点巡查。
第九条 巡查应及时发现以下自然资源违法行为:
(一)未批先用、少批多占、未报即用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
(四)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的;
(五)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六)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
(七)法律规定其他占用或者毁坏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 建立巡查台账,使用规定格式的巡查台账文本和规范化文书,对每次巡查情况作详实记录。巡查台账应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巡查项目、违法项目主体或名称、违法地点、违法现状、制止措施、制止效果、后续处理等基本内容。
第四章 巡查实施
第十一条 巡查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巡查准备。巡查实施主体应制定具体的巡查计划,明确巡查线路和巡查人员,准备巡查工作所需相关图件,携带必要的巡查装备。
(二)实地巡查。巡查人员按照巡查工作计划,对巡查责任区域内的拟建、在建、建成项目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等行为进行检查。
(三)发现违法行为。巡查人员巡查发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行为时,应对涉嫌违法主体、项目名称、用地位置、面积、用途、审批和施工进展情况、无证勘查或者开采矿产资源等情况进行初步核查,实地绘制现场勘查草图(必须有2名勘查人员签字),拍摄实地照片,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依法予以现场处置和制止。
(四)巡查记录和报告。巡查任务结束后,巡查人员应将发现的违法情况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执行巡查任务时,巡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携带执法监察等有效证件,着装严整,仪容端正,依法巡查,文明执法。
第五章 督 查
第十三条 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为动态巡查督查工作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动态巡查的督查工作。
第十四条 组织实施动态巡查督查时,应明确督查职责、督查责任人、督查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督查工作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检查和指导全县动态巡查工作;
(二)了解掌握全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动态信息;
(三)及时发现和依法处置、全程跟踪全县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或苗头;
(四)及时向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报告督查开展及自然资源违法违规情况;
(五)按照规定和上级部门部署,落实与动态巡查督查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六)督查应建立工作台账,并在每次督查后,及时、详细记载督查情况。
第十六条 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对各乡镇(开发区)动态巡查工作的督查,通常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一)定期督查。原则上每季度集中组织实施一次。
(二)随机督查。结合办理上级交办、领导批示、部门移交和群众举报(12345举报)、媒体曝光的违法线索,适时组织实施。
(三)专项督查。按照上级工作部署和专项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实施。
第六章 制止和处理
第十七条 制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采取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
巡查人员发现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时,应向违法当事人宣传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应跟踪检查整改情况,并及时向当事人书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如现场不能确认为违法行为的,巡查人员应及时向县自然资源局报告,县自然资源局根据违法行为报告单,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审核或核查,各相关业务部门在接到报告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用矿等情况的书面核实说明。确认为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及时向违法当事人下达书面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第十八条 书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将违法信息函告违法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及相关部门和单位。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应及时立案查处;对属于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及时报告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转报县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由其组织联合执法予以关闭或取缔;对涉嫌违法建设的,按属地管理原则,及时报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由其组织联合查处。同时,将情况通报城管、住建、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供电、供水等主管部门和单位依法处置;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报告和通报
第十九条 巡查实行零报告、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
巡查人员每次巡查任务结束后,无论是否发现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均应向巡查实施主体报告巡查结果,即零报告。
巡查实施主体对各类形式举报和巡查发现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在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情况下,应自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情形出现之日起3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局和本级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报告,抄送相关部门,即专项报告。对于因违法行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环境污染和社会不稳定因素以及一些重大项目违法用地的,自发现之时,逐级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专项报告,并视情况抄送有关部门。专项报告应以依法履行对违法行为的发现、制止和查处职责为前提。专项报告采取书面形式,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印章;情况紧急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采用电话等方式口头报告,但须在3日内补交书面报告。专项报告主要内容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制止查处中遇到的困难、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建议等。
县自然资源局应定期向县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对全县巡查工作进行总结,对自然资源违法形势进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置意见等,即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分为月报告和年度报告,月报告应在每月23日前报送,年度报告应在下一年度的1月10日前报送。定期报告须经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部门印章。
第二十条 县自然资源局接到乡镇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服务中心(金寨经济开发区自然资源分局)的专项报告后,应及时协调当地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同时,对违法行为的制止、查处情况随时进行跟踪、督办。
县自然资源局对乡镇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服务中心(金寨经济开发区自然资源分局)专项报告的违法行为,可以直接查处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查处等方式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通报分为案件情况通报和工作情况通报。
案件情况通报是指县自然资源局、乡镇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服务中心(金寨经济开发区自然资源分局)将巡查发现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通报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
工作情况通报是指县自然资源局在定期向市自然资源局报送(月报)巡查工作报告时,同时将巡查工作报告通报给各乡镇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县自然资源局均要为建立和实施动态巡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要建立健全自然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执法监察队伍,加强巡查队伍建设,充实巡查力量,实行定编定岗定员,并根据巡查工作实际需要,配备巡查车辆、通讯工具、GPS、照相机、摄像机、计算机等装备,同时在巡查工作经费、巡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巡查津贴、补助等方面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县自然资源局要通过聘请监察专员、协管员、信息员、青年志愿者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全面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执法监管网络体系。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县自然资源局应积极协调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巡查人员开展巡查工作,及时处置以暴力手段阻碍巡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以及打击报复等行为,保障巡查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九章 考 核
第二十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将各乡镇动态巡查工作纳入乡镇自然资源年度考核内容,明确目标责任,量化考核标准,细化考核内容。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乡镇动态巡查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动态巡查工作组织实施情况;
(二)动态巡查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
(三)动态巡查工作台账记录情况;
(四)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情况;
(五)动态巡查工作经费、装备保障情况。
第二十七条 动态巡查、督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其中涉及领导干部的,按照有关规定问责。
(一)未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的;
(二)巡查责任区域内发生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未发现或发现不及时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处置不及时或处置不当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故意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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