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金自然资罚〔2022〕28号)
当事人:江某某
我局于2022年11月2日对你无证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22年10月11-12日,你利用在经济开发区“返乡创业示范园(精准扶贫)PPP项目”工地内施工的便利条件,未经批准,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石渣)约200吨对外出售,获违法所得3200元 的行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之规定,构成无证采矿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你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
2.现场照片;
3.挖掘机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
4.车辆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
5.车辆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
我局于2022年11月15日依法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暨听证告知书》(金自然资(告)字〔2022〕28号),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款“及时停止违法开采,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0%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3200元;
3.处以违法所得10%罚款计32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立即停止开采行为,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处罚决定。将罚没款共计3520元缴至金寨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地址:金寨县政务中心二楼(金梧桐创业园),开户行:金寨县农商行,账号:20000074281610300000018。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寨县人民政府或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伟、陈学陆
电 话:0564--7356865
地 址:梅山镇江环北路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