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文旅体育局2023年第一季度公共文化服务领域行政处罚结果

2023-04-02 11:22来源:金寨县文旅体育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县文旅体育局第一季度公共文化服务领域行政处罚结果
序号 处罚事项 是否产生处罚结果 备注
1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112002001
2 对娱乐场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112002002
要素见附件
3 对营业性演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112002003
4 对艺术品经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112002004
5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112002005
6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112002006
7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112002007
8 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行为进行处罚
112002008
9 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112002009
10 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行为进行处罚
112002010
11 对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行为进行处罚
112002011
12 对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行为进行处罚
112002012
13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112002013
14 对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112002014
15 对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行为进行处罚
112002015
16 对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的行为进行处罚
112002016
17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112002017
18 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行为进行处罚
112002018
19 对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行为进行处罚
112002019
20 对违法借用、交换、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112002020
21 对违法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112002021
22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行为进行处罚
112002022
23 对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112002023
24 对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处罚
112002024
25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112002025
26 对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的行为进行处罚112002026


附件: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金寨)文综罚字〔2023〕06号 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案 金寨县喜满门婚庆店 92341524MA2QG8M89J 查某 2023年1月12日,金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店门口货架发现光盘5本:《王明清招亲》、《拳击大战》、《爱你的句子》、《薰衣草》(电视剧)、《薰衣草》(音乐)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的规定处以:没收侵权复制品5盘;罚款贰佰元(200元)的行政处罚。 已履行 金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2023年2月28日
2 (金寨)文综罚字〔2023〕02号 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案 金寨县益乐家商贸有限公司 91341524MA8LKP534L 费某 2023年1月12日金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对金寨县益乐家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在该店门口货架发现老皇历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未发现其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侵权复制品9本的行政处罚。 已履行 金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2023年2月28日
3 (金寨)文综罚字〔2023〕04号 酒吧接纳未成年人案 金寨祥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91341524MA8NGBN14A 张某 当事人在2023年1月29日晚违规了接纳四名未成年人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禁止性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壹仟捌佰玖拾贰元整。 已履行 金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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