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应急预案】【自然灾害类】金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金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l.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2.1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成员单位职责
2.4工作组和现场指挥部
3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标准
3.1 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3.2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3.3 较大突发地质灾害
3.4 一般突发地质灾害
4 预防监测和预警
4.1 预防与监测
4.1.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4.1.2编制灾害点应急预案(方案)
4.1.3监测预警能力建设
4.1.4地质灾害险情排查和巡查
4.2 预警
4.2.1 信息收集与分析
4.2.2 预警分级
4.2.3 预警信息发布
4.2.4 预警响应
4.2.5 预警的级别调整和解除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应急响应启动
5.4 分级响应
5.4.1 Ⅳ级应急响应
5.4.2 Ⅲ级应急响应
5.4.3 Ⅱ、Ⅰ级应急响应
5.5 响应终止
5.6 信息发布
6 应急救援
6.1 一般突发地质灾害救援
6.2 较大突发地质灾害救援
6.3 重、特大地质灾害救援
7 灾后恢复与重建
7.1 灾情后调查评估
7.2 恢复重建
8 应急保障
8.1 通信与交通保障
8.2 经费保障
8.3 应急物资设备保障
8.4 应急队伍保障
8.5 技术保障
8.6 监督检查
9 责任与奖惩
9.1 责任追究
9.2 奖励
10 附则
10.1 预案解释
10.2 预案实施
10.3 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提高应急救援能力,规范应急救援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六安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范处置。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协同应对;分工负责,快速反应;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2.1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县政府成立金寨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
应急指挥部组成: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县领导担任指挥长,县政府办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县人武部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县应急、自然资源、发改、教育、民政、财政、交通运输、水利、环保、科商经信、文旅、气象、卫健、住建、城管、公安、武警、消防、市监、供电、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负责人和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部署和组织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协调县人武部和武警部队迅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监督各乡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处理其它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县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兼任。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收集、分析、上报险情灾情信息和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
(2)贯彻县应急指挥部部署和指示,协调、督促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灾害应对工作并督促落实;
(3)承办县应急指挥部文电、会务及简报编辑、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
(4)承担县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职责
县应急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县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履行信息汇总、灾情发布、综合协调职责;组织协调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组织开展灾害范围、损失评估;配合开展新闻宣传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县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险灾情核查、监测与趋势预测,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指导;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险灾情及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预案演练、培训及地质灾害知识的宣传普及等。
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负责新闻报道和舆情监控工作,正面引导社会舆论;会同县应急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做好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发布工作,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县发改委:负责天然气长输管道的隐患排险和应急处置工作,强化管道沿线地质灾害监测和防范,切实维护管道设施安全。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灾区教育部门和学校组织受灾害威胁师生紧急疏散转移,修复受损毁校舍,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
县科商经信局:负责药品储备,组织相关重要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采购、调运等;负责组织、协调基础通信运营企业抢修和维护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抢险救援现场通信畅通。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乡镇及时做好因灾致困群众的急难型临时救助,按程序做好因灾致困家庭的相关兜底保障类社会救助;组织开展赈灾募捐活动;负责救灾款物调配、发放的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救灾车辆运输的安全、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
县水利局:负责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受损水利工程的修复,做好水情、汛情的监测及险情排查。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参与处置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县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受灾乡镇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的气象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根据需要,向受灾地区派出医疗专家和心理治疗专家,并协助做好药品和医疗设备调配。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危房调查,提出消除灾害隐患的有效措施;指导并帮助制定房屋灾后重建规划。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抢修灾区受损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人员疏散转移;负责现场社会秩序维护、交通疏导和管控。
武警金寨中队: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当地公安机关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稳定,支援地方开展灾后恢复重建。
县消防救援中队: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指导督促旅行社、旅游景区、山区农家乐等加强对游客进行必要的地质灾害知识普及、自救互救技能培训。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救灾药品的质量监督。
电信、移动、联通金寨县公司:负责灾区受损通信设施的抢修工作;提供临时应急通信设备,保证通讯畅通。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协调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支援地方开展灾后重建。
县供电公司:负责抢修损毁的供电设施,保证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用电;及时恢复灾区正常供电。
各乡镇政府:成立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具体职责有:明确值班人员和各隐患点的责任人、监测人;完善乡、村、组、点防灾信息网络,明确村委会主任、村民小组长、各隐患点防灾责任人、监测人等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每个隐患点的应急避险方案;建立健全村干部联户承包防灾责任制。对汛期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实行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党员骨干包户的防灾包干责任制。
2.4 工作组和现场指挥部
发生重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后,县应急指挥部设立抢险救援、转移安置、医疗救治、调查评估、后勤保障、新闻宣传等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1)抢险救援组:由县应急局、县公安局、武警金寨中队、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中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和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负责抢险救援工作。
(2)转移安置组:由县应急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和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负责灾害发生地群众的转移、临时安置和生活、治安保障工作。
(3)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4)调查评估组:由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现场调查、分析会商、灾害评估等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等单位组成,负责信息发布、舆情收集、舆论引导等工作。
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立即督促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指挥长由县应急指挥部派出或指定。
3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标准
按照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突发地质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3.1 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2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3.3较大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3.4一般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4 预防监测和预警
4.1 预防与监测
4.1.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4.1.2 编制灾害点应急预案(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要针对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编制应急预案(方案),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到防灾、监测责任人和受威胁人员手中。
4.1.3监测预警能力建设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配备监测预警设备,加强专业技能培训。自然资源、气象、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公路铁路航道干线及矿山等重要工程地段,建立气象、水文、地质监测点,开展综合监测预警工作。
4.1.4地质灾害险情排查和巡查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的定期排查和不定期的检查与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识,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4.2 预警
4.2.1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及时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统一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将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纳入平台,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4.2.2预警分级
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预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大小程度,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四级(蓝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三级(黄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较高。
二级(橙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高。
一级(红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很高。
4.2.3预警信息发布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气象局联合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预警结果应及时报告县政府,同时通过手机短信、网络平台及广播、电视等媒体向公众发布(蓝色预警信息不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空间范围和可能性大小等。
4.2.4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的当地人民政府及村(居)委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各单位和当地相关人员要对照“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1)蓝色预警响应
各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通信联络畅通,相关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
(2)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强化负责人带班制度;对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巡查与监测,做好应对准备。
(3)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加密对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与监测频次;必要时,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转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加密会商研判;应急专家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待命准备。
(4)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及时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预警区域人民政府实行地质灾害零报告制度;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预警区域预警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4.2.5预警的级别调整和解除
根据气象预报及实时雨情、水情监测等情况,预警级别应及时调整。超出24小时预警期,未再发布新的黄色预警以上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或在预警时段内未发生地质灾害险(灾)情,预警响应结束。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向当地基层自治组织和群众示警,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服务中心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险情灾情,险情较大的,县人民政府应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需要开展救援的,同时报市应急管理部门。
5.2 先期处置
发现或接报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乡镇人民政府、群众自治组织、有关责任单位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先期救援和抢险处置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及时动员受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接到突发地质灾害信息报告后,县人民政府应迅速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和警戒区,设立明显警示标识,明确撤离路线,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开展抢险救援。达到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5.3 应急响应启动
按照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5.4 分级响应
突发地质灾害实行分级响应的原则。发生一般突发地质灾害时,由县人民政府处置,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当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向市人民政府请求支援;发生较大突发地质灾害时,由县人民政府进行先期处置,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如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向市人民政府请求支援;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时,由省人民政府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并组织指挥处置工作。
5.4.1 Ⅳ级应急响应
出现一般突发地质灾害时,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县应急指挥部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密切关注,加强联络,及时掌握灾情信息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2)成立以分管应急工作的县领导为指挥长的现场指挥部,赶赴现场进行指挥。
(3)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灾害发展趋势,对乡镇(经济开发区)给予指导和支持。
(4)根据现场情况,协调驻金寨解放军、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抢险,并做好伤员救治工作
(5)协调调拨救灾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
(6)必要时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5.4.2 Ⅲ级应急响应
出现较大突发地质灾害时,县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接报后,按规定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有关情况。
(2)成立以分管应急工作的县领导为指挥长的现场指挥部,赶赴现场进行指挥。
(3)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会商研判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对策。
(4)根据现场情况,协调驻金寨解放军、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抢险,并做好伤员救治工作。
(5)协调相关部门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保证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6)加强监测,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7)根据需要,组织县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抢修被损毁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8)及时发布灾情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9)根据需要,请求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援。
5.4.3 Ⅱ、Ⅰ级应急响应
出现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时,县应急指挥部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由省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Ⅱ、Ⅰ级应急响应。县应急指挥部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按规定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有关情况。
(2)成立以分管应急工作的县领导为组长的现场指挥部,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会商研判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对策。
(4)根据现场情况,协调驻金寨解放军、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抢险,并做好伤员救治工作。
(5)协调相关部门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保证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6)加强监测,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7)根据需要,组织县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抢修被损毁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8)协助国家、省人民政府发布灾情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9)根据需要,请求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援。
(10)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在国家或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5.5 响应终止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由当时的国家级或省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机构决定响应终止。
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由县应急指挥部报市应急指挥部及时研判,适时决定响应终止。
一般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由县应急指挥部及时研判,适时决定响应终止。
5.6 信息发布
县人民政府或设立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相关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发生原因、严重程度、损害情况、影响范围、应对措施等。
6 应急救援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要做好突发地质灾害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工作。应急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6.1 一般突发地质灾害救援
发生一般突发地质灾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气象、卫生健康、公安、消防等部门,调集应急救援力量,调用救援物资、装备、设备和交通工具,安排电力、通讯、供水、医疗救护、后勤保障等,在专家指导下,有序实施救援工作。
6.2 较大突发地质灾害救援
发生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气象、卫生健康、公安、消防等部门,调集应急救援力量,调用救援物资、装备、设备和交通工具,安排电力、通讯、供水、医疗救护、后勤保障等,在专家指导下,先期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上报市人民政府,请求市人民政府给予支援。接受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6.3 重、特大地质灾害救援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先期立即组织应急处置,并上报市人民政府,请求市人民政府给予支援。接受上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有序实施救援工作。在前期抢险救灾过程中,应加强现场监测,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7 灾后恢复与重建
7.1 灾情后调查评估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按照地质灾害发生的级别,一般突发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较大突发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重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开展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人民政府配合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的有关专家完成。
调查评估要对地质灾害的类型、成因、性质、规模、灾害损失及经验教训进行分析评估,其中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总结,应上报省人民政府及省应急管理厅、自然资源厅,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决策依据,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2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组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Ⅰ级、Ⅱ级突发地质灾害灾后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计划,提出解决意见或建议,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III级突发地质灾害后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计划,提出解决意见或建议,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Ⅳ级突发地质灾害灾后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8 应急保障
8.1 通信与交通保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视频会商、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其他各成员单位及其相关应急部门必须建立和完善值班制度,保证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值班领导、值班人员变动和信息变化,要及时上报指挥部应急办公室备案登记。
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运输通畅。
8.2 经费保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急防治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8.3 应急物资设备保障
进行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必须建立健全物资储备、设备保障制度。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预案要求,配备应急处置所必需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测量工具、监测仪器、照明设备、防护服等,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的抢险救灾物资和工程抢险设备。
8.4 应急队伍保障
县应急局、人武部、武警金寨中队、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地质灾害应急队伍,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村及应急各事业单位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对应急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证在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出动并完成现场处置工作。
8.5 技术保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六安市地环站、313地质队为本辖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提供地质专业技术保障。
8.6 监督检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实施的经验和教训。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9 责任与奖惩
9.1 责任追究
凡进入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现场的救灾人员、装备、物资、车辆必须到县应急指挥部报备,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受灾现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2)拒不执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不服从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指挥,或者在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中,临阵脱逃的;(3)盗窃、贪污、挪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资金、装备和物资的;(4)阻碍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进行破坏活动造成危害的;(5)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9.2 奖励
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1)及时、准确预报地质灾害险情,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2)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3)出色完成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任务,抢险救灾成绩突出的。
10 附则
10.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10.2 预案实施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制定的《金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金政办秘〔2018〕78号)同时废止。
10.3 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管理本预案,预案实施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收集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会同有关部门评审论证,适时提出修订和更新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及时组织修订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