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检查情况(2023年3月9日)
现场检查记录
(金)应急现记〔2023〕012号
被检查单位:安徽****有限公司
地址:金寨县现代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颜**
联系电话:139*****613
检查场所:生产车间,档案资料
检查时间:2023年03月09日08时52分至03月09日11时13分
检查情况:
1.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未按要求开展,
2.部分配电箱外接插座未规范设置漏电保护和接地保护,部分配申盒盖缺失,且外接电气设备线路敷设不规范,部分插座有明显过载痕迹未及时更换,部分配电柜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3.现场工业气瓶未规范设置防倾倒装置,安全附件不齐全,部分工业气瓶倾倒放置,乙快、液化石油气气瓶与氧气瓶未保持安全距离,
4.部分燃气管道法兰未跨接,
5.厂区内部分窖井盖破损未及时更换
6.现场临时电气线路不规范,长度超过6米未采用移动接线盘,焊机未规范设置接地保护和滑电保护。
7.部分高处平台边缘未设置踢脚板
8.工艺处理池、硫酸罐区等危险区域安全警示标识不足,硫酸罐卸车区缺少应急处置设施,
9.污水处理站加药区未设置喷淋洗眼装置,
10.配电房未规范配备消防设施,绝缘手套、绝缘靴未定期检测,
11.应急预案未按要求及时修订,
12.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金)应急责改〔2023〕012号
安徽****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存在下列问题:
1.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未按要求开展,
2.部分配电箱外接插座未规范设置漏电保护和接地保护,部分配申盒盖缺失,且外接电气设备线路敷设不规范,部分插座有明显过载痕迹未及时更换,部分配电柜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3.现场工业气瓶未规范设置防倾倒装置,安全附件不齐全,部分工业气瓶倾倒放置,乙快、液化石油气气瓶与氧气瓶未保持安全距离,
4.部分燃气管道法兰未跨接,
5.厂区内部分窖井盖破损未及时更换
6.现场临时电气线路不规范,长度超过6米未采用移动接线盘,焊机未规范设置接地保护和滑电保护。
7.部分高处平台边缘未设置踢脚板
8.工艺处理池、硫酸罐区等危险区域安全警示标识不足,硫酸罐卸车区缺少应急处置设施,
9.污水处理站加药区未设置喷淋洗眼装置,
10.配电房未规范配备消防设施,绝缘手套、绝缘靴未定期检测,
11.应急预案未按要求及时修订,
12.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现责令你单位对上述第1、2、3、4、5、6、7、8、9、10、11、12 项问题于2023年04月09整改完毕,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由此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整改期间,你单位应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如果不服本指令,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六安市应急局或金寨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指令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整改复查意见书
(金)应急复查〔2023〕036号
安徽****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3年03月09日作出了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金)应急责改〔2023〕012号,经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如下意见:
1.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未按要求开展,已整改
2.部分配电箱外接插座未规范设置漏电保护和接地保护,部分配电盒盖缺失,且外接电气设备线路敷设不规范,部分插座有明显过载痕迹未及时更换,部分配电柜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已整改
3.现场工业气瓶未规范设置防倾倒装置,安全附件不齐全,部分工业气瓶倾倒放置,乙炔、液化石油气气瓶与氧气瓶未保持安全距离,已整改
4.部分燃气管道法兰未跨接,已整改
5.厂区内部分窖井盖破损未及时更换,已整改
6.现场临时电气线路不规范,长度超过6米未采用移动接线盘,焊机未规范设置接地保护和漏电保护,已整改
7.部分高处平台边缘未设置踢脚板,已整改
8.工艺处理池、硫酸罐区等危险区域安全警示标识不足,硫酸罐卸车区缺少应急处置设施,已整改
9.污水处理站加药区未设置喷淋洗眼装置,已整改
10.配电房未规范配备消防设施,绝缘手套、绝缘靴未定期检测,已整改
11.应急预案未按要求及时修订,已整改
12.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已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