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2023年第三季度对导游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2023-10-07 11:15来源:金寨县文旅体育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案由 行政处罚依据 处罚条件 处罚程序 处罚结果 备注
1 李某 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安徽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 李某在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受安徽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于2023年6月1日带杭州老年旅游团队游览讲解了龙津溪地,带团参观了红军广场和芝神堂,6月2日上午到金寨饭店参加了灵芝文化节,2023年6月3日,李某收到了安徽某旅行社有限公司黄某青通过微信支付的700元导服费。 按照法定程序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金)文综罚字〔2023〕05号已送达当事人,已执行完毕所有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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