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该月我局暂无相关审批,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