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金寨*******有限公司
案 由:非法采矿
经查,2023年7月至2023年8月,**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开采矿产资源0.28万吨。2023年9月26日,我局委托金寨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该公司开采的0.28万吨复成分砾岩进行价格认定,认定价格为12元/吨,涉案矿产品总价值为33600元。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构成违法开采(无证采矿)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以下列证据为证:1.违法现场照片;2.公司相关负责人邬**、付**等询问笔录;3.安徽省地质矿产勘察局313地质队出具的估算报告;4.《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金寨县经济开发区*****工业用地以西划定线界外开采复成分砾岩资源量认定意见的批复》(皖自然资执函〔2023〕60号);5.金寨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金价认定〔2023〕60号)。
2023年11月17日,我局已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暨听证告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要求听证的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违法开采行为作如下处理:
1.责令停止违法开采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33600元,并处违法所得10%的罚款3360元,共计36960元。
履行方式:当事人应当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处罚决定,将罚没款36960元缴至金寨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地址:金寨县政务中心一楼(金梧桐创业园),开户行:金寨县农商行,账号:200000742816103000000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处理。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救济途径: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金寨县人民政府或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金寨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庆林 李勇
电 话:0564-7356865
地 址:江店新城区莲花山路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