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指南】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办理指南

2024-02-20 15:25来源: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事项名称:防治污染设施的闲置或拆除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三、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不包含公示时间)

  四、申请材料目录:

  1、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排污许可证》

  4、环境监测报告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无

  六、办理地点:六安金寨县金梧桐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七、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八、咨询电话:0564-7060225

  九、监督电话:0564-705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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