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渠道】金寨县法律援助投诉处理信息公示

2024-02-20 16:30来源:金寨县司法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规范我县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工作,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合法权益,现将投诉事项范围、投诉处理程序、投诉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信息予以公示: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一)违反规定办理法律援助受理、审查事项,或违反规定指派、安排法律援助人员的;
    (二)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安排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
    (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四)其它违反法律援助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司法行政机关应予受理;具有投诉人主体资格、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和投诉请求、有具体的投诉事实和理由;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及上述规定的投诉事项范围。
    三、投诉人提出投诉,应当采取书信、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投诉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投诉人应当如实投诉,对其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
    四、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后,应当填写《法律援助投诉登记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受理并向投诉人发送
《法律援助投诉受理通知书);     (二)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向投诉人发送《法律援助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五、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一般应当在45日内办结;投诉事项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办理期限的,应书面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六、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发送《法律援助投诉处理答复书》。投诉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处理答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投诉地址:梅山镇燕子河路(县司法局)、燕子河路祥和家园6幢一楼。
    投诉电话:县司法局办公室7603516、县法律援助中心7060148、电子邮箱jzwsk1965@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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