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金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金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0年修订)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和条件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2.2 成员单位、办公室及职责
2.3 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2.4 应急指挥机构
3.预警
3.1 预警分级
3.2 监测预警
3.3 预警联动
3.4 预警审批
3.5 预警启动和解除条件
3.6 预警打断判定及预警升级调整
3.7 预警发布
4.应急响应机制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程序
4.3 监督检查
4.4 响应终止
5.应急响应措施
5.1 Ⅲ级预警响应措施
5.2 Ⅱ级预警响应措施
5.3 Ⅰ级预警响应措施
6.应急减排清单
6.1 编制应急减排清单
6.2 应急减排清单的主要内容
6.3 企业操作方案的编制
6.4 应急减排清单的基本原则
6.5 减排基数核算方法
6.6 应急减排措施比例要求
6.7 主要减排路径
6.8 应急减排清单上报机制
7.信息公开
8.总结评估
9.保障措施
9.1 人力资源保障
9.2 物资、装备保障
9.3 监测和预警能力保障
9.4 交通运输保障
9.5 通信保障
9.6 资金保障
9.7 组织保障
9.8 纪律保障
10.附则
10.1 预案管理与更新
10.2 预案解释
10.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
《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和条件
本预案适用于金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应急预案范畴。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的污染天气。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力强化重污染天气预防与应急处置力度,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各乡镇和有关部门为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平台,科学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级别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健全单位联动协调机制,增强应对合力。广泛动员和充分发挥全社会力量,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金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和六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统领金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乡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方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县政府成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县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应对全县重污染天气工作,负责制定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处置重大决策,发布和解除县级预警,督导各乡镇和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等。县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县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
2.2 成员单位、办公室及职责
成员单位包括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科商经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体育局、县卫健委、县应急局、县城管局、县气象局、县重点工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等部门。
县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县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形势分析研判,牵头落实县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检查各单位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应急工作进行分析总结。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新闻媒体应急工作,协调网信部门及各级政府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预防宣传、预警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等工作,正面引导社会舆论。
县发改委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能源供需平衡保障工作。
县教育局制定教育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案,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中小学校、幼儿园健康防护应急措施,组织开展针对学生的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
县科商经信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落实工业企业限产停产措施;督促电信运营企业发布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负责推进油气回收、再生资源回收和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负责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油库、加油站污染管控。
县公安局负责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方案和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应急方案;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工作所需经费保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矿山地质环境的综合整治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全县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推进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牵头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和秸秆禁烧督察工作;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措施落实的监督检查。
县住建局负责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建筑工地、市政道路、混凝土搅拌站等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
县交通局负责加大重污染天气期间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和公路保洁力度;配合县公安局等部门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加强高速公路道口管控;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公路施工工地粉尘、营运船舶污染、港口码头扬尘污染管控。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县文旅体育局负责配合县委宣传部指导、协调县融媒体中心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和健康防护知识宣传工作。
县卫健委负责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气致病群众的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县应急局负责督促指导各相关单位做好重污染天气安全生产和应急防范工作。
县城管局负责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时园林绿化工程及县容环境整治工程等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道路保洁和渣土运输监管工作;落实在建工程扬尘管控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全县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配合县生态环境分局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体系,开展重污染天气过程预报分析会商和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重点工程处负责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县属重点工程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
各乡镇(开发区)负责按照要求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制定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并动态更新拆迁项目名录,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拆迁工地扬尘管控;杜绝秸秆焚烧;指导工业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和县联通公司负责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县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适时对县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3 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县应急领导小组下设预报预警组、应急处置组、信息公开和宣传组、卫生防护组、专家咨询组。
预报预警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和县气象局组成,负责本县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预测,会同专家组及时分析污染趋势,确定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并及时上报县应急领导小组。
应急处置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发改委、县科商经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应急局、县城管局、县重点工程处等部门和各乡镇参加。负责应急预案启动和实施工作。
信息公开和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文旅体育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气象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局、县城管局等部门参加。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
卫生防护组由县卫健委牵头,县教育局等部门参加。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保障等工作,组织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工作。
专家咨询组由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气象局参加,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提出工作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2.4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开发区)成立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 预警
3.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可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因素,将预警划分为3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Ⅰ级)。
县区范围内AQI日均值>200将持续1天(24小时)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黄色预警(Ⅲ级):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Ⅱ级):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Ⅰ级):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2 监测预警
县生态环境分局和县气象局共同组建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中心,联合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工作。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空气污染物的监测预警;县气象局负责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级别预报和雾霾天气监测预警;县生态环境分局和县气象局共同负责空气污染物的会商研判、趋势分析。
3.3 预警联动
当区域空气质量当达到区域应急联动启动条件时,由上级相关部门发布区域预警信息。
区域预警信息发布后,我县如在区域预警范围内但未达到区域预警等级时,按照区域预警等级启动相应级别响应;超过区域预警等级时,按照本级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区域预警信息发布后,与预警区相邻且AQI日均值>150的区域为预警扩展区。区域预警发布红色、橙色预警时,我县如在预警扩展区内但未达到区域预警等级降低一个等级的预警级别时,按照区域预警等级降低一个级别启动响应;超过区域预警等级降低一个等级的预警级别时,按照本级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3.4 预警审批
预警信息以县应急领导小组名义发布,由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落实。Ⅲ级、Ⅱ级预警经县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批准后向社会统一发布,Ⅰ级预警经县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向社会统一发布,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5 预警启动和解除条件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经县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24小时发布预警信息。若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但监测AQI浓度已达到相应污染级别,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紧急组织紧急会商,根据实际污染情况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3.6 预警打断判定及预警升级调整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采取升级措施。
3.7 预警发布
由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预警信息通稿,发布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预警范围、预警措施等。通过以下方式发布,一是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过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二是县委宣传部协调相关主要媒体发布新闻通稿;三是县生态环境分局和县气象局在门户网站发布。预警的调整、解除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向受影响地区公众发布。
4. 应急响应机制
4.1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2 响应程序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县应急领导小组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相应措施。各工作组、各乡镇以及有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4.3 监督检查
县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巡查、抽查,对预警期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管委)及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4 响应终止
县级预警解除时,同时终止县级应急响应。各乡镇应根据县级预警情况和所在辖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或解除预警、终止响应。预警解除后,及时终止应急响应,并做好总结。
5. 应急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应立即按照本预案、各自预案(方案)和操作方案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5.1 Ⅲ级预警响应措施
启动Ⅲ级预警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5.1.1 健康防护指引性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减少户外活动;
(2)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的确需要室外活动的应采取佩戴口罩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户外体育课、运动会等活动(在室外停留不超过30分钟的教学参观、社会实践等活动不受影响);
(4)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5.1.2 建议性减排措施
(1)增加城区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2)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3)提高道路机扫率,尽量减少人工清扫;
(4)根据重污染情况和能见度,视情封闭高速公路道口。
5.1.3 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县占比10%以上。落实《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涉及的31个行业III级响应(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对未列入《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的行业,在确保安全生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根据该行业排放水平、对周边人员健康影响程度和当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情况,自行制定应急减排措施。
(1)城区禁行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机动车;
(2)在保持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基础上,根据空气相对湿度、气温等气象条件,加密洒水降尘作业;
(3)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4)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
(5)停止渣土运输作业;
(6)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荒草、落叶和垃圾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
(7)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巡查监管力度,确保企业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5.2 Ⅱ级预警响应措施
启动Ⅱ级预警响应,在Ⅲ级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5.2.1 健康防护指引性措施
(1)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
5.2.2 强制性减排措施
落实《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涉及的31个行业Ⅱ级响应(橙色预警)减排措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县占比20%以上,并增加以下措施:
(1)对未列入《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相关行业且自行制定应急减排措施的企业,执行较Ⅲ级响应更为严格的减排措施;
(2)停止城区建筑、道路工地、河道工程、绿化工程等涉土基础施工作业,停止堆场、码头涉粉细料作业;
(3)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4)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车辆)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5)加强矿山、混凝土搅拌站、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等面源应急管控;
(6)视情实施人工降雨作业。
5.3 I级预警响应措施
启动I级预警响应,在Ⅱ级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落实《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涉及的31个行业I级响应(红色预警)减排措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县占比30%以上,并增加以下措施:
(1)对未列入《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相关行业且自行制定应急减排措施的企业,执行较II级响应更为严格的减排措施;
(2)建成区范围内,禁止散装建筑材料、土石方(含绿化等非渣土形式土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新能源汽车除外)上路行驶,视情实施机动车单双号或部分号段限行;
(3)停止所有大型户外集体活动;
(4)视情采取中小学、幼儿园停课措施。
6 应急减排清单
6.1 编制应急减排清单
各有关单位应编制应急减排清单,应急减排清单应做到涉气污染源全覆盖,长期停产企业应在清单中明确。当各项应急减排措施满足应急减排比例总体要求时,原则上可不对其他涉气污染源采取管控措施,但应在清单中明确。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大气污染源变化情况,定期完善和更新应急减排清单。
6.2 应急减排清单的主要内容
应急减排清单包括工业源清单、移动源清单、扬尘源清单。工业源清单应包括企业具体工艺环节、污染物排放量以及不同级别预警采取的应急措施和相应减排量。移动源清单应包括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保有量信息和应急减排措施并估算减排量。扬尘源清单应包括当年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堆场扬尘、减排量等信息。
6.3 企业操作方案的编制
各有关单位应指导工业源清单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按照可操作、可量化、可考核原则制定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根据应急减排清单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中对工业污染源的具体要求进行。方案要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预警等级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产生产线及工艺环节,同时给出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对于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或工艺环节,要载明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不同预警级别下的排放限值。持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上述要求。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制作“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
6.4 应急减排清单的基本原则
6.4.1 针对性原则
在制定应急减排清单时,应根据区域污染物排放构成选取重点应急管控对象。同行业内企业应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优先管控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企业的应急减排措施中应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移动源管控措施应重点聚焦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重型载货车和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
6.4.2 有效性原则
应急减排清单中应急减排措施应有效减少企业生产活动全过程(包括物料运输、堆存、原料准备、生产、成品运输等环节)的污染物排放,减少整个重污染天气高发季节应急措施对生产活动的扰动频次。应急管控对象企业应尽可能采取停产或限产(整条生产线停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鼓励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在冬季实施错峰生产,一般产能过剩的行业以月或两月为单位实施轮流错峰生产。
6.4.3 可操作原则
应急减排应当分门别类提出切实有效、便于操作的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确保措施能落地、可操作。工业企业制定的减排措施要具体可行,明确管理实施流程,做到“一厂一策”。
6.4.4 可考核原则
应急减排措施应明确责任主体和分工部门,确定考核问责机制。应急减排清单应符合编制规范,明确企业单位的具体信息,停限产措施要落实到每个工序、每个环节,以便监督管理。
6.5 减排基数核算方法
开展减排基数核算是科学制定和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重要基础。减排基数核算包括基础排放清单建立及排放量核算、年应急减排基数核算、日减排基数核算三部分。减排基数每年核算一次。
6.5.1 基础排放清单建立
参考《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要求,建立应急减排基础排放清单,明确排污信息。
6.5.2 年应急减排基数核算方法
年应急减排基数是在基础排放量中扣除当年常规治理措施减排量,并叠加当年新增产能导致的污染新增量后得到的全年减排基数。对于当年已取缔或计划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已淘汰或计划淘汰的燃煤锅炉、黄标车等对应的污染排放量,均不应纳入应急减排基数。应急减排基数核算主要针对工业源清单、移动源和扬尘源等3种主要大气污染源进行。
6.5.3 日减排基数核算方法
日减排基数是年应急减排基数折算到每日的排放量,用于测算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减排比例。工业企业原则上按照全年排放量除以330天折算;移动源、施工扬尘源和扬尘源按照365天折算。扬尘排放量作为颗粒物排放量的一部分单独计算。
6.6 应急减排措施比例要求
在应急减排清单的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的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分别达到全县占比的10%、20%和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10%、15%和20%以上。可根据本地污染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6.7 主要减排路径
SO2(二氧化硫)、NOx(氮氧化物)、PM(颗粒物)减排可通过严格控制钢铁、平板玻璃、有色、水泥、燃煤电厂、燃煤锅炉、工业窑炉等工业源清单排放,限制重型载货车和工程机械使用等措施实现。扬尘颗粒物减排可通过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行驶,增加主要道路保洁频次等措施实现。VOCs(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主要通过严格控制化工、工业涂装、印刷等行业VOCs(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停止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等措施实现。
6.7.1 工业源清单减排措施
工业源清单主要通过停产或停止部分生产线的限产方式实现减排,优先采取行业内不同企业轮流停产、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方式实现。石化、玻璃等因生产工艺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的行业,可采取减少装卸和运输量等措施实现减排,并在执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参照各预警级别的污染物减排比例,采取加严排放限值、限定产量或投料量的方式实现污染物减排,通过在线监控实施监管。鼓励优先选择对高污染燃料使用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不应将长期停产企业纳入应急减排范畴。
6.7.2 移动源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主要通过采取限制高排放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等措施实现。高排放车辆限行范围不应局限在主城区和建成区;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从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重污染天气橙色、红色预警时,可采取特定区域禁行柴油车辆的措施(公共交通除外)。引导公众重污染期间减少出行和公共交通出行。
6.7.3 扬尘源及其他面源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主要通过控制施工扬尘和道路扬尘实现。施工扬尘控制应采取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措施。道路扬尘控制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和洒水频次等措施。其他面源主要通过降低装修喷涂和建筑粉刷,严格控制取暖散煤等实现。对塔吊作业或地下施工等不宜采取停工措施;对于禁止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等日常措施,不应纳入应急减排措施。
6.7.4 其他源减排措施
针对其他大气污染源,如生物质燃烧源、农业源等,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开展其排放清单的调查和编制工作,进而采取相应的减排措施。
6.8 应急减排清单上报机制
各相关部门应于每年9月20日前将应急减排清单报县生态环境分局。各相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对清单进行一次调整,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再次按原程序报送。
7. 信息公开
县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各相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要建立信息日报制度,按时将预警情况(包括预警发布、调整、解除时间)、主要污染物变化情况、相关原因分析和采取的主要措施等情况上报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他县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将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启动落实情况上报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县应急领导小组以及市生态环境局和县委、县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大气重污染的最新趋势,督促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应急响应时,应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大气质量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主要污染物、影响范围及趋势、可能持续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8. 总结评估
各相关部门要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并报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每年4月份以前配合上级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上年度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完整性、预警规定详实性、响应措施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评估结果于5月10日前上报县应急领导小组。
9. 保障措施
9.1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应急管理、监测预警、专家、医护应急等队伍建设,适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需要。
9.2 物资、装备保障
各单位、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设备、物资、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9.3 监测和预警能力保障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空气质量新标准,加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设,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警预报平台,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9.4 交通运输保障
建立重要物资及米、面、食用油、蔬菜等群众生活必需品的紧急运输能力,保障全县正常运转。
9.5 通信保障
各相关部门建立大气污染应对工作联络网络,明确相关单位、人员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备用方案,确保应急响应指令畅通。
9.6 资金保障
县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为应急能力建设和设备维护、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演练和重污染天气事件的监测预警、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9.7 组织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制定部门应急预案。制定的应急预案(方案)报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9.8 纪律保障
加强应对处置工作的巡查、督查和通报力度。对各部门工作不力等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违规排放、偷排偷放的企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响应应急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10. 附则
10.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县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县教育局、县科商经信局、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卫健委、县城管局、县气象局负责编制、修订、完善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的法律法规和健康防护常识技能。各相关成员单位定期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及时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各相关成员单位、各涉气企业结合实际,适时修订预案、应急响应方案,在当年12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10.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7年12月1日印发实施的《金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金政办秘〔2017〕2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