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向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不属于执业核准范畴或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4.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5.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回; 6.承办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