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指南】金寨县残疾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办理指南

2024-02-21 10:41来源:金寨县司法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
 
   申请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一)未成年人;(二)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五)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六)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十三类情形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但是应当提供与之对应条件相关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残疾且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且无固定收入的;依靠抚恤金、救济金生活的;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助的;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学生在校因遭受人身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依照国家规定,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的通知》(六政办秘〔2014〕185号)中作出的补充事项: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农民工涉嫌犯罪或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申请流程:

                  
    办理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地点:金寨县新城区燕子河路祥和家园6号楼一楼(金寨县法律援助中心)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收费标准:免费
 
    申请材料名称及空表样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四十一条 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
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核查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 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根据《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四)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关工作人员予以记录、代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空表样表:法律援助申请表.doc
              经济困难证明.doc



     咨询方式:1.到金寨县法律援助中心现场咨询,咨询地址:金寨县新城区燕子河路祥和家园6号楼一楼大厅 
                2.电话咨询:0564-706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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