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学校设立审批法律依据及办理流程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
二、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行政审批局提交申请材料。对可以当场更正的申请材料,允许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清单》。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清单》,并当场或者5日内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限期补齐;补齐材料后,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清单》。
2、审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形成审核意见。
3、决定:集体讨论,依法依规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办结:根据行政许可决定制作、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行政许可的,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或者换发办学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