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指南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指南 | |||||||
事项名称 | 备案依据 | 备案条件 | 办理材料 | 办理地点 | 办理时间 | 联系电话 | 办理流程 |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 《安徽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 皖粮仓〔2011〕50号) | 1.经营场地、仓房要求:粮油仓储单位从事的仓储活动,必须拥有固定经营场地,有效仓容规模500吨以上或罐容规模100吨以上;经营场地一般应当属于粮油仓储单位自有或者租赁。仓房条件必须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能满足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基本需要。 2.污染源、危险源的距离:每个库点至污染源、危险源的距离应当满足以下要求:距有害元素的矿山、炼焦、炼油、煤气、化工(包括有毒化合物的生产)、塑料、橡胶制品及加工、人造纤维、油漆、农药、化肥等排放有毒气体的生产单位,不小于1000米;距屠宰场、集中垃圾堆场、污水处理站等单位,不小于500米;距砖瓦厂、混凝土及石膏制品厂等粉尘污染源,不小于100米。 3.设备仪器要求:每个库点应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输送、清理、计量、通风、粮情检测等仪器设备;有固定的化验室和所储存的粮油必须的检验设备仪器。 4.专业技术人员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是指粮油保管和粮油质量检验员。保管员和检验员应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能满足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基本要求,符合仓储人员配备的有关规定。 |
1.安徽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登记表; 2.营业执照、粮食收购许可证复印件; 3.每个库点的具体资料。包括仓容情况表、设备情况表、人员情况表、库区总平面图,保管员和检验员证书复印件; 4.固定经营场地证明材料(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提交的资料均要加盖单位印章。 |
金寨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4室 | 法定工作日 上午8:00-12:00, 下午2:30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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