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以非法方式表达个人诉求或者以不实事例在网络(媒体)上发表言论,宣泄个人情绪的;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或毁损学校名誉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对学生的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利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组织学生集体补课的;
(四)、品行不端,歧视或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五)、在工作岗位遇到涉及学生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未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
(六)、在招生、考试、评估考核、职称评审、教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七)、巧立名目乱收费或搭车收费、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或者报刊的;
(八)、向学生和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收受学生和家长财物的;
(九)、无故拒绝接受学校分配的教育教学和全县中心任务,不认真备课和批改学生作业,或擅自停课、缺课或擅离职守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例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也可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分 ,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序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八条 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处分决定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布,但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除外。确定处分决定公布范围时,应当坚持有利于维护教育教学正常秩序,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九条 教师有第四条例举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或者给予开除处分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