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许可服务指南
· 适用范围
· 从事药品零售经营活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备案。
· 审批依据
· 根据2019年8月26日已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 受理机构
·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申请条件
· 持有效期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许可事项和登记事项变更的。
· 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
必要 |
纸质(原件2份) |
申请人自编 |
无 |
《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营业执照》(连锁门店还需提供总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
必要 |
纸质(原件3份,复印件3份) |
申请人提供 |
无 |
变更企业名称的,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
非必要 |
纸质(原件3份,复印件3份) |
工商部门签发,申请人提供 |
无 |
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的,应提交主管部门的任命或聘任通知 |
非必要 |
纸质(原件3份,复印件3份) |
申请人自编 |
无 |
变更注册地址的,应提交变更注册地址的情况说明,拟变更的注册场所等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拟变更的注册场所位置图示、布局图(标明实际尺寸及分类区域)。 |
非必要 |
纸质(原件3份,复印件3份) |
申请人提供 |
无 |
质量管理人员、验收养护人员身份证、职称、执业资格或学历证明;拟变更的经营范围需增加的设施设备目录;与拟增加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文件目录;拟变更后的营业场所平面图 |
非必要 |
纸质(原件3份,复印件3份) |
申请人提供 |
无 |
变更仓库地址或增加仓库的,应提交变更仓库的情况说明;拟变更或增加仓库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拟变更或增加仓库后的位置图及平面图;与拟变更或增加仓库相适应的验收、养护人员职称或学历证明。 |
非必要 |
纸质(原件3份,复印件3份) |
申请人提供 |
无 |
减少仓库或注销仓库的,应提交减少仓库或注销仓库原因的情况说明;原仓库布局平面图、减少后的仓库布局平面图(标明详细地址、实际尺寸及分类区域)。 |
非必要 |
纸质(原件2份) |
申请人自编 |
无 |
经办人授权证明。 |
必要 |
纸质(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申请人提供 |
无 |
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
必要 |
纸质(原件2份) |
申请人自编 |
无 |
·
·
· 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网络、快递或直接向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工作人员进行受理,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不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补正有关材料;
3、审查:审查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确认,需要现场检查的由市局检查员库安排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4、办结:工作人员根据审查意见进行办结处理。审查通过的,出具审批通过办理结果,申请人按选择的方式至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结果;审查不通过的,出具审批不予通过的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和权利救济途径。
· 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结果送达
· 窗口领取或快递送达
· 监督投诉渠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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