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证照分离”改革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细则

2024-03-05 18:29来源:金寨县城管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事项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审管衔接,加强对事中承诺事项的审查,做好获得资质后的监管,树立企业诚信意识,维护市场秩序,构建“双告知、双反馈、双随机、双公示”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特制定如下监管工作细则。

一、监管事项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二、监管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

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12月15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公布 根据2011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令第 157 号  2007年4月10日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三、审管衔接

(一)“双告知”信息的认领告知。金寨县城管局环管中心每日从工商质监市场监管部门的协同监管平台认领“双告知”信息,认领需要办证的对象。

(二)“双告知”信息的核查反馈。

金寨县城管局环境卫生监督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环管中心)认领监管对象后,做好以下核查反馈工作:对认领需要办证的事项(告知承诺和强化准入),需实地核查是否无证经营。

(三)金寨县城管局行政审批科办理许可证7个工作日内,将许可信息录入协同监管平台进行反馈。

(四)金寨县城管局环管中心承担日常监管职责。

三、事中监管

(一) 告知承诺信息的核查。金寨县城管局环管中心在审批决定2个月内对承诺事项进行核查,全覆盖现场核查承诺内容和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对在核查中发现承诺内容和实际情况不符,根据情节责令其限期整改、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建立诚信档案管理,以后同一审批事项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并将情况反馈给金寨县城管局行政审批科。

(二) 对未办证事项的核查。金寨县城管局环管中心对从部门协同监管平台认领的需要办证的监管对象进行全覆盖现场核查是否无证经营,至少2个月一次。对发现的无证经营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五、事后监管

金寨县城管局环管中心对已办证的监管对象依法进行监管。

(一)监督检查内容

1、企业许可条件符合情况(企业经营的人员、资金、设备是否达到标准。

2、企业是否存在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

3、企业是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经营资格的行为。

4、企业经营、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提供情况。

5、企业是否有相应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

(二)监督检查方式。定期检查、随机抽查、专项稽查(含投诉举报)、部门协同监管。

(三)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相关法规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书面通知企业定期上报相关资料数据和履行备案义务。

2、制定相应的检查计划,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抽查,对企业的许可条件、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予以复核。

3、制定相应的综合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结合日常检查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进行年度的考核。

4、根据相应的社会监督意见,对反映、投诉、举报的内容予以核实,违反相应法律法规或损害公众利益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予以复核。

5、组织相关部门、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特许经营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管理意见。

6、根据资料、检查、考核、评估结果和社会监督意见,对企业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评价,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7、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取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的企业按照协议要求,定期上报相关资料。

2、对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重大决议等向主管部门备案。

3、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质量情况。

4、组织相关单位、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中期或年度评估。

5、受理投诉、举报,并对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处罚直至吊销经营资格。

(五)检查问题处理。经检查存在问题的,责令整改,并可通报或媒体公告、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吊销特许经营许可证情形的,或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可以取消特许经营权的,依法或依照特许经营协议,取消企业的特许经营权或吊销特许经营许可证。金寨县城管局环管中心应将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金寨县城管局法制科,金寨县城管局法制科在2个工作日内录入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并负责建立诚信档案。

六、责任追究。

金寨县城管局环管中心应当及时认领并对认领对象行

事中事后进行监管,及时将监管信息反馈给金寨县城管局法制科;金寨县城管局法制科、金寨县城管局行政审批科应分别及时将有关监管对象的行政处罚信息和行政许可信息反馈至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对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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