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裁量基准

2024-03-05 19:19来源:金寨县城管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1、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情形及幅度为: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损毁程度,负赔偿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2、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根据上述规定,裁量情形及幅度为: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依照《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处古树名木价值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负赔偿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3、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情形及幅度为:情节轻微,在规定期限内退还、恢复原状,不予处罚;规定期限内未退还、恢复原状的,按照所损坏绿地价值赔偿。

4、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情形及幅度为: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1处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活动2处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5万元的罚款。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活动,2处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

5、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情形及幅度为:情节轻微,在规定期限内自行迁出或者拆除的,不予处罚;规定期限内未迁出或者拆除造成损失的,予以强制拆除并按照所损坏绿地价值赔偿。

6、裁量情形及幅度为:情节轻微,在规定期限内自行迁出或者拆除的,不予处罚;规定期限内未迁出或者拆除造成损失的,予以强制拆除并按照所损坏绿地价值赔偿。

裁量情形及幅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未造成损害的,不予处罚。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每缺损一处处以1500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造成损害的,处以1.5万元罚款。

7、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情形及幅度为:施工面积在100m2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施工面积在100m2 -500m2的,处8000元罚款。施工面积在500m2以上或造成损坏的,处1.5万元罚款。

8、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情形及幅度为:占用城市其他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其他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按占用、挖掘收费标准的3倍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占用城市主要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主要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按占用、挖掘收费标准的5倍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

9、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情形及幅度为:架设其他管线的,按照管线长度每米处以5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架设其他杆线的每处处以5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处以2万元罚款。

10、紧急抢修埋没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情形及幅度为:挖掘城市其他道路的,按挖掘收费标准的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8000元。挖掘城市主要道路的,按挖掘收费标准的5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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