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许可服务指南

2024-02-19 16:51来源:金寨县市场监管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 适用范围:从事药品零售经营活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备案。

· 审批依据:根据2019年8月26日已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 受理机构: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申请条件:持有效期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许可事项和登记事项变更的。

· 申请材料目录:

(一)六安市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拟办企业全体人员花名册(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学历、专业技术职称、岗位等基本内容),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及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的个人简历,简历中应注明从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四)拟办企业全体人员学历、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零售连锁门店还需提供注册至总部的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

(五)房屋产权证明和意向性租赁协议复印件,自有房产的应提供自有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六)拟设营业场所地址位置图。

· 办理基本流程:

1.受理:依法受理提交的材料;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对不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依法对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 办结:事项结束,封卷归档。

· 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结果送达:快递或窗口领取

· 监督投诉渠道:0564-7062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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