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事故灾害类、社会安全类】关于印发《金寨县文化旅游体育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4-04-01 10:35来源:金寨县文旅体育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单位,文旅企业:

现将《金寨县文化旅游体育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4年3月26日

 

 

 

 

 

金寨县文化旅游体育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金寨县文化旅游体育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从业人员和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的文化旅游体育环境。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金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金寨县境内所有文化旅游体育企事业安全生产事故类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保障从业人员和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的科学指挥和人员的安全防护。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金寨县文化旅游体育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县直部门及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文旅体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按照属地管理和“就地、就近、快速、有效”的原则。事故灾难处置以企业为主,县文旅体局有关部门予以指导帮助,同时充分发挥文化旅游体育企业的自救作用。

4)反应快速,运转高效。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确保一旦出现险情,能够快速反应,及时果断,妥善处置。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安全事故分级

参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旅游安全管理办法》中确定的等级,金寨县旅游安全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四级。

2.1 一般(IV级)指一次安全事故造成游客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人员)或重伤10人以下;一次食物中毒游客人数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旅游者50人以上2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

2.2 较大(III级)指一次安全事故造成游客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一次食物中毒游客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旅游者50人以上2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

2.3 重大(Ⅱ级)指一次安全事故造成游客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一次食物中毒游客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旅游者2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造成较严重影响。

2.4 特别重大(I级)指一次安全事故造成游客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重伤100人以上;影响特别重大的食物中毒事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确定为特别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旅游者5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文化安全、体育安全事故等级同上。

3.组织机构和职责

3.1 县文化旅游体育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及职责

3.1.1 成立金寨县文化旅游体育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简称县文旅体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县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政协民宗港澳台委、县侨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文旅体局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3.1.2县文化旅游体育安全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指挥协调文化旅游体育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县直有关部门参与文旅体安全事故的处置和调查工作。

3.1.3 县文旅体安全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和舆论导控工作。

县安委办: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要求,做好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交通秩序;积极参与安全事故紧急救援,协助核实人员伤亡情况及身份;依法处置事故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县消防大队:负责文博场馆、旅行社、旅游景点、星级宾馆、等级民宿、网吧、KTV、歌舞娱乐、剧本娱乐、书店、游艺游戏、印刷企业的火灾扑救、事故调查和其他综合应急救援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调用运输车辆疏运事故现场人员与物资;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加发生在有关水域的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协调处理工作。

县卫健委:组织、协调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协调旅游突发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协调安全事故中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工作。加强现场巡查,切实维护救援地现场交易秩序,依法监管救援物资质量。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预报信息,协助做好文旅体安全事故处置的气象信息保障工作,协助做好雷电等气象灾害造成的安全事故的应急调查和协助处理工作。

县水利局:协助做好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协调处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协助做好山洪、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造成的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调查、协助处理工作。

县文旅体局:负责发生在所辖文化接待单位、文化娱乐场所、文博场馆等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协调处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大型体育旅游活动的组织管理,协助做好体育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与事故调查工作。

县住建局:参与发生在所辖旅游景区(点)、文娱场所的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协调处理工作。

县政协民宗港澳台委:负责发生在宗教场所的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协调处理工作;负责协调港澳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理工作。

侨联:负责协调涉外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理工作。协助县委宣传部处理涉及外国记者应对的相关工作;协调涉台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理工作,协助县委宣传部处理涉及台湾记者应对的相关工作。

县财政局:协调县本级文旅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资金安排,监督资金使用。

县民政局:依据职责参与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县文旅体局:负责协调指导涉文旅体企业及全县性、跨区域的较大以上文旅体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协调涉及县直有关部门参加的重大文化旅游体育安全事故处置、调查及处理工作。

3.2   县文化旅游体育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3.2.1 县文旅体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应急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文旅体安全事故的日常应急处置工作。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文旅体安全应急办)设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文旅体育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3.2.2  县文旅体安全应急办工作职责:

县文旅体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县文化旅游体育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1)执行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县文旅体安全事故领导小组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县文旅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

3)组织编制和管理文旅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组织指导文旅体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

4)协调县政府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文旅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5)负责宣传工作及文化旅游体育安全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2.3 县文化旅游体育安全应急办公室值班电话

值班电话:7356638、7359900,传真:7356638

3.3 各乡镇、涉旅企业旅游安全应急机构

 各乡镇、文旅体企业应建立健全旅游安全应急机构,根据文旅体安全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人员,对有关安全事故进行监测,处理由本辖区负责的文旅体安全事故,协助和落实处理涉及本辖区的特大和重大文化旅游体育安全事故。

4 预警响应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4.1.1信息报告

1)凡发生本预案所列的文化旅游体育安全事故,文旅体企业应报告。

2)各文旅体安全应急机构应设立并公布受理电话和传真,及时受理文化旅游体育安全事故报告。

3)事故发生地的文旅体企业是受理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其辖区内的各类文旅体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和县文旅体育局。选择报告形式一定要以报告信息的及时、准确为前提。

4.1.2 信息报告内容

1)应急接警单位信息报告内容

报告的内容要简明、准确,并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2)文旅体企业信息报告内容

首次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及与事故有关的其他单位;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

过程报告内容包括:伤亡情况及伤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团名、护照号码;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原因分析;有关方面的反映和要求;其他需要请示或报告的事项。

4.1.3报告处理程序及时限要求

1)发生一般和较大事故,文旅体企业应在事发后30分钟内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乡(镇)政府,由县应急管理局或县文旅体局报告县政府,同时逐级对口上报,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县直相关部门。

2)发生特大和重大事故,文旅体企业应在事发后30分钟内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所在乡镇政府。 1小时内将事件情况书面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县文旅体育局,县急管理局、县文旅体局在接报后,应在1小时内分别向县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口头报告,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

3)对于个别情况特殊,难以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书面报告的特大和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有关单位可在接报后2小时内将详细情况书面报县急管理局、县文旅体局,同时说明延时报告的具体内容。

4.2 预警

4.2.1 发生或极有可能发生危害游客安全的事故,县文化旅游体育安全应急办应及时发出或授权发出预警,提示、劝告、警示旅游者暂缓、推迟或者取消前往目的地及停止某些旅游活动。

县文化旅游体育安全应急办根据有关规定、指令,自行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文旅体安全事故预警类别、级别进行研判,根据研判结果向企业和群众发出或取消预警指令,重大情况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提出研判、预警建议。法律、法规对其他突发安全事故的预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2 发生事故时,企业现场人员应立即向110、119或122报警,同时立即报本单位负责人和所在乡(镇)政府应急和文化旅游部门。

4.2.3 预警发布

1)发布方式。可以通过新闻发言人、各类公共媒体发布,必要时文博场馆、旅行社、景区景点、星级宾馆、等级民宿、KTV、网吧、剧本娱乐、游艺游戏、书店、印刷企业等单位要对本单位接待的相关群众和员工逐人通知。

2)发布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区域或场所、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等。

4.2.4 预警解除

预警发布后,根据跟踪监测,可能发生安全的因素基本消除,按程序宣布预警解除。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直有关单位和所涉乡镇应当进入应急状态,采取相应监控防范措施,监测、防止不利事态的发生、发展;重点部门、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积极履行职责。可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向社会宣传预防、减轻安全事故危害的有关知识;

2)转移、撤离或疏散容易受到安全危害的游客和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3)各类应急机构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4)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等公用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准备措施。

5.2 响应处置

5.2.1 先期处置。事发后,所在地政府和公安、卫生等专业部门及相关企业要启动先行处置机制,开展自救互救。

5.2.2 现场处置。(1)成立现场指挥部。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成立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按照事件的等级、类别,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县领导或县领导指定的应急机构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县文化旅游体育安全应急办、各相关联动单位、事发地政府或相关部门、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组成,并通过下设的工作机构开展工作。(2)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是:下达各项应急决策和命令;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上级领导和领导小组报告;迅速控制事态,做好疏散安置工作,安抚群众,稳定群众;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正常文化旅游秩序。

5.2.3 信息发布。发生重特大文化旅游体育安全事故时,由负责事件处置的主管部门进行新闻发布。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发布和危机公关工作,实施舆情监测分析,指导安全生产事故处置主管部门新闻发言人开展新闻发布、媒体沟通和舆论引导工作。

5.2.4 人员到位。县文化旅游体育安全应急办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后勤保障组和新闻信息组以及县各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和善后处置工作。

5.3 预案启动

5.3.1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有人员伤亡、中毒等重要情况,应向县文化旅游体育安全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由相关应急机构和企业采取下列应对措施:(1)组织开展自救互救;(2)妥善安置受影响游客;(3)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4)向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5)及时通报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的其他应急机构;(6)其他必要的处置措施。

5.3.2 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由县文化旅游体育安全应急领导小组上报县政府,由县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根据突发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采取如下措施:(1)及时与事发地应急机构建立联系,协调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2)必要时,派出有关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督查;(3)调集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4)将应急决定传达到相关应急机构和单位,并督办落实情况;(5)随时将情况报告县文化旅游体育安全事故应急协调领导小组。

5.4  发生重大文化旅游体育安全事故时,应按下列程序处置:(1)企业先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2)事发地政府及各级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单位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3)县各相关部门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紧急增援,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组织协调现场治安、交通控制、卫生防疫、物资保障等工作;(4)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督查,必要时请求县政府统筹协调应急救援工作;(5)各方力量合力迅速控制事态,妥善安置受影响游客,平稳社会秩序;(6)及时通报事件影响或可能发生的影响,正面引导社会舆情;(7)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事件出现“放大效应”,尽快恢复正常旅游秩序。

5.5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确认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应向县文化旅游体育安全应急领导小组提出结束应急的报告,明确应急处置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文化旅游体育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协调处理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件后果和影响,安抚群众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6.2 保险理赔

文化旅游体育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文化旅游体育安全应急办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展开保险理赔工作。

6.3 事件调查

根据事发致因,由县文化旅游体育安全应急办协调并配合县公安、市监、应急、纪检、检察等部门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进行事件调查,依据调查的事实情况提出处理建议或意见。

6.4 调查评估

应急救援结束后,县文化旅游体育安全应急办应进行总结、分析,提出事件预防、救援工作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7  应急保障和演练

各级文化旅游安全应急领导小组要围绕文化旅游体育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做到熟悉相关应急预案和处置程序,了解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医疗救治、工程抢险等相关知识;强化应急演练,每年组织一次小型演练,每三年组织一次大型演练。保持信息畅通,保证各级响应的衔接协调;积极做好公众文化旅游体育安全知识及救助知识的宣传,加强应急物资储备,不断提高文化旅游体育行业与预防和处置文化旅游体育安全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8  奖惩

8.1 对在文化旅游体育安全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8.2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文化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8.3 对在文化旅游体育安全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中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及工作失职造成后果和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9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文化旅游体育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各乡镇文化旅游体育协调机构应按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县文化旅游体育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各相关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其主管部门备案。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需根据事故教训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时,由县文化旅游体育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修订,报县文化旅游体育工作指导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