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寨县2024年度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山镇人民政府,安徽金寨经济开发区(金寨现代产业园区)管委,安徽金寨技师学院(金寨职业学校),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金寨县2024年度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金寨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表
金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金 寨 县 财 政 局
2024年2月29日
金寨县2024年度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
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金寨县2024年度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8〕158号)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六安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六建保〔2023〕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县城城区非农业户口家庭且在本地实际居住;
2.属梅山镇低保家庭,且正常持有《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3.未纳入低保家庭的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金寨县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房产,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或唯一住房为D类危房的;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均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或者抚养关系;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企业或均未持有企业股份;
8.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均未拥有3万元以上车辆(营运车辆除外)。
(二)城区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县城区内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新就业的无房职工;
2.申请人具有全日制中专及以上学历;
3.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地址需位于本县城区范围内)办理正式录(聘)用手续或签订劳动合同,并正常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
4.申请人原则上领取租赁补贴的保障时限不得超过5年;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县城区内均无房产;
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均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且所在单位未解决住房。
(三)城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县城区内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稳定就业的外来工作人员;
2.户籍不在县中心城区范围内;
3.申请人已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地址需位于本县城区范围内)签订1年及以上聘(任)用手续或劳动合同;
4.连续在县城区工作1年及以上,且在当地缴纳职工社会保险1年及以上;
5.申请人原则上领取租赁补贴的保障时限不得超过5年;
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县城区内均无房产;
7.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均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且所在单位未解决住房;
(四)城区住房困难的环卫工人、公交车司机。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县城区内工作的环卫企业的环卫工人或公交公司的公交车司机;
2.申请人已与用人单位办理正式录(聘)用手续或签订劳动合同;
3.连续在县城区工作6个月以上;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县城区内均无房产;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均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且所在单位未解决住房。
(五)以上几类人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予以保障: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2.孤寡老人、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
3.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4.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
5.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青年技术人员;
6.符合县政府规定的其他保障对象。
(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该住房租赁补贴:
1.拥有商业、办公、厂房、自建等房产;
2.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有待入住房产(含期房)的;
3.已承租公租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
4.申请前已转让私有房产不满2年的,因病、因灾不得已变卖的除外。
5.家庭日常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镇住房保障家庭认定标准及其它不符合城镇住房保障家庭认定条件的。
二、发放档次与标准
原则上住房保障家庭应租住中小型住房,户均租赁补贴总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人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根据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和住房困难程度等情况,租赁补贴标准按梯度分层次确定。
(一)城区低保家庭:
1.租赁补贴标准:8元/人·月·平方米;
2.保障人口数:按纳入保障的人口数计算。
3.补贴面积:人均保障建筑面积20平方米,每户最高保障面积为60平方米。有住房家庭:纳入保障的人口数×(20平方米-家庭人均现有住房面积);无住房家庭:纳入保障的人口数×20平方米。
4.计算公式:每人每月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自有面积)×补贴标准。
(二)未纳入低保家庭的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城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城区住房困难的环卫工人、公交车司机:
1.租赁补贴标准:6元/人·月·平方米;
2.保障人口数:未纳入低保家庭的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纳入保障的人口数计算;城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城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城区住房困难的环卫工人、公交车司机纳入补贴保障人数以在城区实际工作人数计算。
3.补贴面积:人均保障建筑面积20平方米,每户最高保障面积为60平方米,纳入保障的人口数×20平方米。
4.计算公式:每人每月租赁住房补贴=租赁补贴标准×补贴面积。
三、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申请
1.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梅山镇社区统一网上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个人应向户籍社区提交以下材料:
(1)金寨县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
(3)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4)低保证原件、近六个月低保打卡记录(低保户提供);
(5)工资银行流水、退休人员退休工资银行流水、家庭情况承诺书(未纳入低保家庭的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社区审核的需要提供);
(6)租房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7)申请人农商行(信用社)的银行账号或卡号;
(8)审核过程中需要的其他资料。
2.城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可自行网上申请住房租赁补贴,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金寨县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
(3)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4)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与近6个月在当地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明细,且连续缴纳(企业就业人员提供),正式到单位工作的通知文件(机关事业单位就业人员提供);
(5)租房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6)在县城区无住房证明及工作单位未提供(公有)住房的证明;
(7)申请人农商行(信用社)的银行账号或卡号;
(8)审核过程中需要的其他资料。
3.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自行网上申请住房租赁补贴,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金寨县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
(3)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4)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与近1年在当地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明细,且连续缴纳(企业就业人员提供),正式到单位工作的通知文件(机关事业单位就业人员提供);
(5)租房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6)在县城区无住房证明及工作单位未提供(公有)住房的证明;
(7)申请人农商行(信用社)的银行账号或卡号;
(8)审核过程中需要的其他资料。
4.城区住房困难的环卫工人、公交车司机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可自行网上申请住房租赁补贴,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金寨县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
(3)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4)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与最近满半年在当地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明细;
(5)租房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6)在县城区无住房证明及工作单位未提供(公有)住房的证明;
(7)申请人农商行(信用社)的银行账号或卡号;
(8)审核过程中需要的其他资料。
网上申报程序:打开金寨县人民政府网—办事服务—个人办事—公租房—我要申请(仅金寨县)—皖事通app账号登录—保障方式(租赁补贴)。
(二)审核
1.初审: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单位)集中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提交至梅山镇。
2.复审:梅山镇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复审意见。符合条件的,提出复审意见之后及时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复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提交至县审批局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3.联审:县审批局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工商注册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至县住建局。
县住建局自收到三审意见和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智慧共享平台,对申请人低保、车辆、退休工资等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批意见并确定租赁补贴档次。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等有关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及时更新智慧共享平台数据,如有特殊情况需线下办理也应当积极支持。
(三)登记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金寨县人民政府网公示申请人名单及其住房和收入状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审核单位应当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退回理由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审核单位申请复核。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单位应当予以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经复核后原审核意见错误的,应当改正,并告知申请人;经复核后原审核意见正确的,应当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四、补贴发放计划及时间
(一)2024年全县计划发放租赁补贴50户,符合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申请人,按照其申请时间,依次纳入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当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家庭户数大于本年度计划补贴数时,将根据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轮候发放补贴。
(二)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经复核并公示无异议的,由县财政局通过安徽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发放系统将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到户(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需提前办理安徽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发放系统信息录入)。
(三)补贴审核时间为5月1日—31日、11月1日—30日,发放时间为6月1日—30日、12月1日—31日。
五、工作要求与责任
(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审批局、县人社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梅山镇等应当加强对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指导,严格补贴发放审核审批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二)县住建局、县民政局、梅山镇及其辖区内各社区等应当认真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信息的录入、审核工作,确保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准确无误。
(三)对申请人故意隐瞒家庭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并骗取租赁补贴的,由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取消其租赁补贴资格,并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其家庭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四)对在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县纪委监委机关依法依规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一)本实施方案由金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方案所称企业是指我县县属国有、民营企业(不含有关垂管企业和金融业)。
(三)本实施方案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金寨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表
申请人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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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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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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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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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障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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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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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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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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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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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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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类型 |
□梅山镇城区户口 □其它地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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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房 |
小区 栋 室 |
房屋来源 |
□自有 □ 市场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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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
称 谓 |
姓 名 |
性别 |
婚否 |
身份证号 |
居住地址 |
工作单位 |
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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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收入情况 |
□低保家庭 |
□低收入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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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证号: |
家庭年收入: 元 |
人均年收入: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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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自有住房情况 |
现 自有住房情况 |
房屋坐落 |
建筑面积 |
产权证号 |
产权(拥有)人 |
房屋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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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合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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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住房处置 情况 |
处置方式 (拆迁、出售、赠予) |
处置时间 |
建筑面积 |
产权人 |
住房坐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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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承 诺 |
申请人表中填写的内容及提供材料真实无误,如有不实,申请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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