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市场监管局2024年6月份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药品、医疗器械类)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金市监处罚[2024]1231号 |
金寨县吴家店镇古堂村卫生室未按规定建立、执行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案 |
金寨县吴家店镇古堂村卫生室 |
55182915734152412D6001 |
孙用清 |
未按规定建立、执行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 |
违反了《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的规定,罚款800元。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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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金市监处罚[2024]1237号 |
安徽福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金寨东方龙城店经营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案 |
安徽福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金寨东方龙城店 |
91341524MA8QLA1L5N |
郑露露 |
经营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 |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并参照《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罚款2000元。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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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金市监处罚[2024]1261号 |
六安市昌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金寨古碑店经营失效的医疗器械案 |
六安市昌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金寨古碑店 |
91341524MA2WJ1313W |
徐霞 |
经营失效的医疗器械 |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并参照《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收失效的医疗器械,罚款2000元。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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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金市监处罚[2024]1265号 |
安徽福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金寨金鑫国际店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案 |
安徽福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金寨金鑫国际店 |
91341524MA8QL9U139 |
王婷婷 |
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 |
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罚款5000元。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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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金市监处罚[2024]1267号 |
金寨县关庙乡仙桃村卫生室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
金寨县关庙乡仙桃村卫生室 |
55182370834152412D6001 |
詹必寿 |
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 |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并参照《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罚款2000元。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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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金市监处罚[2024]1268号 |
金寨县关庙乡墨园村卫生室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
金寨县关庙乡墨园村卫生室 |
55182373234152412D6001 |
蔡德超 |
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 |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并参照《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罚款2000元。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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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金市监处罚[2024]1269号 |
金寨县关庙乡胭脂村卫生室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
金寨县关庙乡胭脂村卫生室 |
55182392734152412D6001 |
周其娣 |
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 |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并参照《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罚款2000元。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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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金市监处罚[2024]1275号 |
金寨县燕子河镇金坪卫生室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
金寨县燕子河镇金坪卫生室 |
55183355134152412D6001 |
陈鹏 |
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 |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并参照《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罚款2000元。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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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金市监处罚[2024]1276号 |
金寨县长岭乡卫生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
金寨县长岭乡卫生院 |
12341426730009824N |
卫坤 |
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 |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并参照《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过期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1073元,罚款3000元。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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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金市监处罚[2024]1277号 |
金寨芮氏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
金寨芮氏大药房有限公司 |
91341524MA2RKN8K1D |
何炳玉 |
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 |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并参照《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罚款2000元。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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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金市监处罚[2024]1281号 |
金寨县青山镇中心卫生院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案 |
金寨县青山镇中心卫生院 |
12341426486265681C |
蔡文慧 |
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 |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并参照《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收失效的医疗器械,罚款5000元。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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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金市监处罚[2024]1282号 |
金寨县油坊店乡朱堂村卫生室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
寨县油坊店乡朱堂村卫生室 |
56342992734152412D6001 |
汪作宏 |
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 |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并参照《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罚款2000元。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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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金市监处罚[2024]1291号 |
金寨县汤家汇镇门山村卫生室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
金寨县汤家汇镇门山村卫生室 |
55182629834152412D6001 |
肖杨文 |
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 |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并参照《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罚款2000元。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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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金市监处罚[2024]1292号 |
金寨县汤家汇镇竹畈村卫生室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
金寨县汤家汇镇竹畈村卫生室 |
55182826934152412D6001 |
张家禄 |
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 |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并参照《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罚款2000元。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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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金市监处罚[2024]1293号 |
金寨县汤家汇镇斗林村卫生室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
金寨县汤家汇镇斗林村卫生室 |
55182832234152412D6001 |
闵运超 |
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 |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并参照《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罚款2000元。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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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金市监处罚[2024]1300号 |
金寨县天堂寨镇中心卫生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
金寨县天堂寨镇中心卫生院 |
12341426486255778 |
陈文合 |
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 |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并参照《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罚款7500元。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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