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金自然资罚[2024]6号)

2024-07-29 17:49来源: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当事人:桂某、罗

2024年6月24-25日,桂某、罗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施工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龙湾大桥项目施工产生的矿产资源(弃土)对外出售4车152吨,获违法所得5472元。

桂某、罗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之规定,构成无证采矿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采挖弃土现场照片;2.装载机械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3.弃土收购凭证复印件。

我局于2024年7月15日依法向你们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暨听证告知书(金自然资罚告〔20246号),告知你们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们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5472元;

3.处以违法所得10%罚款计547.2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应当立即停止开采行为,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处罚决定。将罚没款共计6019.2元缴至金寨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地址:金寨县政务中心二楼(金梧桐创业园),开户行:金寨县农商行,号:20000074281610300000018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救济渠道:你们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寨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寨县人民法院行政。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行政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勇  张伟

 话:0564-7356865

 址:新城区江环北路县自然资源局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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