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金自然资罚[2024]5号)
当事人:安徽省新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2024年5月,安徽省新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超出临时用地批准范围使用土地。经现场勘验,安徽省新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超出临时用地批准范围占用土地616.68平方米,其中耕地539.79平方米,林地76.89平方米。
安徽省新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超出临时用地批准范围使用土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构成非法占地事实。
2024年7月15日,我局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暨听证告知书》(金自然资罚告〔2024〕5号)送达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的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违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碎石厂劳务分包合同、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安徽省新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16.68平方米土地;
2.并处非法占地每平方米150元的罚款计92502元。
责令该公司尽快补办616.68平方米临时用地手续,消除违法状态。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处罚决定,将罚款92502元缴至金寨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地址:金寨县政务中心一楼(金梧桐创业园),开户行:金寨县农商行,账号:20000074281610300000018。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救济途径: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金寨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金寨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勇 竹春成
电话:0564-7356865
地址:新城区江环北路县自然资源局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