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金自然资罚[2024]3号)

2024-07-12 16:03来源: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当事人:金寨县白塔畈镇人民政府

2020年底至2021年上半年,白塔畈镇人民政府未经用地审批,擅自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建设污水处理厂。经现场勘验,污水处理厂占地面积2602平方米,其中3个污水处理池占地面积704平方米、泵房占地面积57平方米、水泥地坪占地面积283平方米。经套合2020年白塔畈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地类为耕地。经套合分析该处已纳入村庄建设区,符合目前规划管理要求。白塔畈镇人民政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之规定,构成违法占地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违法用地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等为证。

2024年5月30日,我局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暨听证告知书》(金自然资罚告〔2024〕3号)送达白塔畈镇人民政府,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之规定,我局决定对白塔畈镇人民政府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2602平方米集体土地;

2.没收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704平方米污水处理池、57平方米泵房及283平方米水泥地坪;

3.并处违法占用耕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2602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处罚决定,将罚款26020元缴至金寨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地址:金寨县政务中心一楼(金梧桐创业园),开户行:金寨县农商行,账号:20000074281610300000018。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金寨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庆林   李勇

 话:0564-7356865

 址:新城区莲花山路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7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