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金自然资罚[2024]2号)
当 事 人:董某某
经查,2024年5月19日上午和20日晚,你未经批准,擅自在县经济开发区采挖土石方390吨(13车),赠予某某公司土建负责人余某垫路使用。依据近期土石方的市场价格及你自己的陈述,所赠予的土石方价格为每吨12元,你非法采挖的390吨土石方价值4680元。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构成无证采矿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采挖土石方现场照片;
2.车辆、挖掘机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卸载现
场照片;
3.其他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
我局于2024年5月28日依法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暨听证告知书》(金自然资罚告〔2024〕2号),在法定期限内你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4680元;
3.处以违法所得10%罚款计468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立即停止开采行为,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处罚决定。将罚没款共计5148元缴至金寨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地址:金寨县政务中心二楼(金梧桐创业园),开户行:金寨县农商行,账号:20000074281610300000018。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寨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队长
电 话:0564-7356865
地 址:金寨县梅山镇新城区江环北路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