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金自然资罚[2024]1号)
当 事 人:艾某某
经查,2023年12月27日至2024年1月27日期间,你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将工程产生的石料结余部分对外出售,共获违法所得11200元。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构成无证采矿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
2.运输石料车辆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
3.挖掘机、车辆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
4.装载、运输途中卸载石料现场照片;
5.涉案车辆行驶轨迹音像资料;
6.相关合同等资料复印件;
7.工程分包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
8.收购违法开采石料的公司相关资料及收购凭证;
9.工程产生石料自用申请的批复手续。
我局于2024年3月27日依法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暨听证告知书》(金自然资罚告〔2024〕1号),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11200元;
3.处以违法所得10%罚款计112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立即停止开采行为,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处罚决定。将罚没款共计12320元缴至金寨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地址:金寨县政务中心二楼(金梧桐创业园),开户行:金寨县农商行,账号:20000074281610300000018。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寨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勇 张伟
电 话:0564-7356865
地 址:新城区江环北路县自然资源局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