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导游人员赵某某违法行为的处罚

2024-05-30 10:57来源:金寨县文旅体育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由 违法自然人姓名  处罚依据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程序 处罚结果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备注
1 金文综罚字〔2024〕03号 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 赵某某 当事人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第二款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安徽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9的条款进行处罚。 赵某某在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3月28日,为合肥一中研学游团队在金寨县红二十五军纪念园、红军广场、梅山水库和大湾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 2024年4月2日,经局领导批示后立案调查。2024年5月14日,本案调查终结,2024年5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金文综罚字〔2024〕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3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1000)元。已执行完毕全部处罚内容,罚没款项已上缴国库。 金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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