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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卫放罚〔2024〕2号 |
金寨县长岭乡卫生院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案 |
金寨县长岭乡卫生院 |
卫坤 |
2024年5月16日,金寨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人员王正、游云琦到金寨县长岭乡卫生院对其放射卫生管理情况进行国家“双随机”监督检查,检查发现:1、该卫生院放射科的放射机房中有一台DR设备(名称: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生产厂家:深圳蓝韵医学影像有限公司,型号:6600);2、该卫生院提供有1份2024年5月13日出具的患者编号为CLX018802的《金寨县长岭乡卫生院DR影像检查报告》;3、该卫生院不能提供《放射诊疗许可证》。通过对该卫生院法定代表人卫坤和放射工作人员郑浩的询问及进一步调查取证。现已查实,从2019年3月31日到2024年5月16日,该卫生院存在未取得DR设备放射诊疗许可而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违法行为。 |
警告;罚款 |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的规定 |
2024/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