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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卫放罚〔2024〕1号 |
金寨县天堂寨镇中心卫生院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案 |
金寨县天堂寨镇中心卫生院 |
夏远兵 |
2024年5月15日,金寨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人员李从厚、张巧巧到金寨县天堂寨镇中心卫生院对其放射卫生管理情况进行国家“双随机”监督检查,检查发现:1、该卫生院放射科北起第三间机房中有一台DR设备(名称: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生产厂家:上海联影医疗影像科技有限公司,型号:uDR 588i),北起第四间机房中有一台CT设备(名称:X射线计算机体层设备,生产厂家:航卫通用电气医疗系统有限公司,型号:Revolution Star);2、该卫生院提供有影像号为TTZ025410的《金寨县天堂寨镇中心卫生院DR检查报告单》1份和检查模式为CT202405150001的《金寨县中医医院影像中心影像会诊报告单》1份(申请单位:金寨县天堂寨镇中心卫生院);3、该卫生院不能提供DR和CT设备的《放射诊疗许可证》。通过对该卫生院法定代表人陈文合和放射工作人员彭健的询问及进一步调查取证。现已查实,从2019年3月26日到2024年5月15日,该卫生院存在未取得DR放射诊疗许可而从事DR放射诊疗工作的违法行为;从2023年10月23日到2024年5月15日,该卫生院存在未取得CT放射诊疗许可而从事CT放射诊疗工作的违法行为。 |
警告;罚款 |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的规定 |
2024/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