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金自然资罚〔2024〕7号)
当事人:简某某
经查,2024年7月4、9、10、11日,简某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将大别山隧道项目施工产生的矿产资源(洞渣)对外出售13车494.6吨、获违法所得20773.2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之规定,构成无证采矿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2.运输车辆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3.某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4.某某分公司收购洞渣凭证。
我局于2024年7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暨听证告知书》(金自然资罚告〔2024〕7号),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阶段积极配合,并立即停止该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20773元;
3.处以违法所得10%罚款计2077.3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立即停止开采行为,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处罚决定。将罚没款共计22850.3元缴至金寨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地址:金寨县政务中心二楼(金梧桐创业园),开户行:金寨县农商行,账号:20000074281610300000018。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寨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勇 张伟
电 话:0564-7356865
地 址:新城区莲花山路县自然资源局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