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用农药经营管理提示函

2024-08-08 15:15来源:金寨县农业农村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商超、百货店等经营卫生用农药经营者:

夏季来临,高温高湿天气增多,卫生用农药销售、使用进入旺季,驱蚊防虫产品是人体直接接触的产品,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常见的有蚊香、电热蚊香片、驱蚊液、杀虫气雾剂,以及驱蚊手环、防蚊贴等,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都属于卫生用农药产品。正规产品需要经过毒理学、生态学、驱蚊效果和药效试验,取得农药登记证号并在包装上标注才能上市销售。近日,我们接到多起投诉举报称商超、百货店等经营部门销售的驱蚊驱虫类产品没有取得农药登记证或生产许可证,部分包装标称防治范围与登记范围不符等。在此,为规范卫生用农药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卫生用农药经营管理工作,提醒广大经营者:

1.严把进货关。若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标明产品具有防蚊驱蚊驱虫功能,该产品应依法取得“WP”打头的卫生农药登记证,禁止采购无证或标有临时登记证(WL)的产品。产品二维码,生产厂家、地址等标注内容准确、符合规定。

2.实行专柜销售。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类保管、分柜销售,做好采购台账的记录和保存,确保可追溯。

3.确保用药安全。告知消费者杀虫气雾剂、喷射剂等使用要远离火源,蚊香、烟剂等使用,要远离可燃物,避免引起火灾;养殖场所的卫生用农药要与饲料、疫苗等投入品分开存放;室外环境中使用的卫生用农药要严格按照标签或使用说明书进行稀释,不得随意降低稀释倍数,使用要远离江河湖泊、水源地、水库、水田、鱼塘等,避免对生态环境和水产养殖造成危害。

4.依法追究责任。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按假农药处理;经营假农药的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5000元以上的罚款。

希望广大商超、百货店经营者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金寨县农业农村局          金寨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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