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金自然资罚[2024]9号)
当事人:金寨县城市管理局
经调查,2021年7月,金寨县城市管理局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土地建设临时停车场。经现场勘验,临时停车场占地1972平方米,经套合《金寨县土地利用现状图(2020年)》,占用地类为耕地;经套合《金寨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该停车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之规定,构成违法占地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违法现场照片;2.城管局项目负责人的询问笔录;3.施工方负责人李某某的询问笔录;4.现场勘查笔录;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
2024年8月5日,我局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暨听证告知书》(金自然资罚告〔2024〕9号)送达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的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金寨县城市管理局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1972平方米集体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1972平方米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停车场);
3.并处违法占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1972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处罚决定,将罚款19720元缴至金寨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地址:金寨县政务中心一楼(金梧桐创业园),开户行:金寨县农商行,账号:20000074281610300000018。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金寨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勇 竹春成
电 话:0564-7356865
地 址:新城区莲花山路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8月14日